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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构建新疆兵团和谐劳动关系的法律_研究生毕业论文范文

有关构建新疆兵团和谐劳动关系的法律_研究生毕业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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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构建新疆兵团和谐劳动关系的法律_研究生毕业论文范文一、新疆兵团现阶段劳动关系的特点一)劳动关系类型多样化计划经济时期,新疆兵团的劳动关系只表现为单一公有制——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的劳动关系。向市场经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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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构建新疆兵团和谐劳动关系的法律_研究生毕业论文范文

一、新疆兵团现阶段劳动关系的特点

一)劳动关系类型多样化计划经济时期,新疆兵团的劳动关系只表现为单一公有制—— 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的劳动关系。向市场经济过渡后,随着多种经济的发展,其劳动关系类型日趋多样化,即除了公有制劳动关系外,非公有制劳动关系也大量出现,股份制经济、合作制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和个体经济等劳动关系形式日趋增多。此外,同一所有制类型的劳动关系又表现为各种不同形式,如在国有经济中又有承包制、租赁制以及国有民营等劳动关系:而同一种形式的劳动关系中,又包含有不同的所有制成分,如在一些股份制经济的劳动关系中既有国有经济的成分,又有非国有经济的成分。一些合作经济的劳动关系中既有集体经济的成分又有个体经济的成分。①J二述情况一方面适应了企业改制后优化人力资源配置的需要,另一方面也较容易引发劳动纠纷,不利于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二)劳动关系运行市场化计划经济体制下,劳动者缺乏就业自由,企业缺乏用工自由,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由国家通过行政手段确定和调节,一旦关系建立,往往终身不变,带有明显的行政计划性和身份行政依附性。此时,市场机制对劳动力的配置不起任何作用。而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劳动关系日益市场化。劳动者有完全支配自身劳动力的权利和自由,可以自主跨区域、跨行业、跨企业,甚至跨国界流动,企业亦有权自主选择劳动力。劳资双方以平等自愿、协商一致为原则,通过签订、变更、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来建立、变更、中断劳动关系。此时,劳资双方更多地是遵循市场配置原则和契约自由原则。同时,劳动关系也由利益一体型向利益协调型转变,劳动关系主体双方是两个独立的利益群体,既有各自明确的利益要求,也可能存在着明确的利益矛盾。

三)劳动关系变动频繁新疆兵团劳动关系变动频繁的原因主要在于:高素质劳动者供不应求,频繁跳槽转换单位,低素质、低技能劳动者供过于求,用人单位不想长期雇用,导致劳动力流动加剧;第三产业尤其是服务业的发展使非全日制、小时工等就业人员大幅增加,此种就业形式下的劳动关系呈现出非正规、不稳定等特点;随着科技发展、产业产品的更新换代,绝大多数企业不断提高对劳动者技能的要求,企业内部调整岗位、变更劳动关系的频率明显上升,劳动关系的稳定性下降。

四)劳动关系冲突日趋复杂,群体纠纷事件增多无社会保障积累的计划经济体制影响了新疆兵团职工享受社会保障待遇的水平。市场经济体制下,新疆兵团又相继出现了亏损、关闭企业拖欠职工工资问题,企业改制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安置问题,医疗保险制度过渡问题以及职工与改制前、后企业的权义承接等问题,这些新老问题、新旧矛盾交织在一起,使新疆兵团现阶段劳动关系复杂难缠,协调处理困难重重。目前,新疆兵团劳动纠纷的类型已由以往单纯的劳动报酬、劳动合同、工作时间等争议发展到涉及劳动法及劳动制度的各个方面。此外,由于国有企业改制,职工的经济、维权意识增强,集体劳动争议呈明显上升趋势,如建筑、餐饮企业常常引发群体性欠薪纠纷。

二、新疆兵团劳动关系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劳动法律、法规不健全,劳动执法和劳动司法力度不够我国劳动立法位阶较低,权威性不够,劳动法律较少,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居多,大量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之间往往还存在矛盾和冲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多是原则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就业促进法、社会保险法、劳动争议处理法等专项法律尚未出台,导致我国劳动法律制度和内容不够完善。劳动执法力度不够。主要表现为:

执法人员、经费和设施配备不足,人员少、力量弱与劳动行政执法面广、任务重之间的矛盾十分突出。

劳动监察和处罚力度不够,主要原因在于企业不配合,行政干预过强。

劳动司法力度不够集中表现为我国现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亟待改进和完善。一调一裁二审制要求:调解不是劳动争议处理的必经程序,仲裁则是劳动争议诉讼的前置程序,到法院后,劳动争议案件按照民事诉讼程序来处理。实践证明,该项制度存在诸多弊端:程序复杂、周期长、成本高、效率低、仲裁阶段行政干预多、诉讼阶段举证责任分担不合理、审判机构的组成与劳动争议的特点不相适应等,不利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二)国有企业改制中的劳动关系问题新疆兵团国有企业经过改组、改制或关闭破产后,目前主要存在两种情况,一是下岗职工离开再就业中心,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到社会再就业,尚有部分劳动关系未理顺,二是国有企业现在在岗职工尚未完全实现由企业人向社会人的转变.0此两种情况都涉及劳动关系处理、经济补偿金支付、历史劳动贡献的补偿、员工与企业债权债务关系的处理、社会保险关系的接转等一系列问题,关系到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如果处理不好极有可能引发社会动荡,成为新疆兵团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巩固改革成果面临的最大难题之一。

三)非公有制企业劳动者权益受侵害情况严重新疆兵团非公有制企业执行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意识比较淡薄,加之劳资力量悬殊,劳动者的劳动权益受侵害情况严重,表现为:

劳动合同不规范,落实状况差。多数非公有制企业不与员工,尤其是试用期职工、临时工、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有的虽然签了,事先也未与员工协商。通常劳动合同期限短,合同内容不规范,有些条款明显不公平,甚至不合法。此外,合同内容落实较难,阴阳合同较多。

劳动者的基本劳动权益得不到保障。

工资水平普遍偏低。工资多由企业单方决定,老板变相克扣、拖欠工资情况严重;(2)超时加班加点普遍,休息休假没有保证,鲜有支付加班加点工资的;(3)社会保险制度落实差。主动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少,即便缴纳,覆盖的人数和范围也有限;(4)劳动安全卫生隐患多,劳动环境、条件恶劣,工伤(亡)事故、职业病频发。此外,以各种形式收取抵押金、拒绝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也时有发生。

四)工会的职能力量有限在市场化转轨过程中,由于没有实现体制性突破,工会的履职意识不强,在构建新疆兵团和谐劳动关系中发挥的作用有限:首先,国有企业改制导致传统产业老职工锐减,很多工会组织被撤并,对于新的青年职工,工会又缺乏吸引力和凝聚力;其次,非公有制企业工会的组建率低,即便有也存在组织不健全,工作不规范,活动不正常等现象,致使职工合法利益的代表缺位;再次,未将农民工最大限度地吸纳到工会中来;最后,因缺乏独立性,在代表职工进行集体谈判、签订集体合同、调处劳动争议、监督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维护职工权益等方面发挥的作用有限。

三、构建新疆兵团和谐劳动关系的法律对策

新疆兵团地处祖国西北边陲,具有特殊而重要的政治、经济和战略地位,其劳动关系的和谐与否,直接关系到祖国边疆的政治稳定、经济繁荣和社会长久治安。笔者以为,解决现阶段新疆兵团劳动关系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应从法律角度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完善劳动立法,尤其是国企改制的法律、法规.应尽快完善现有劳动法律法规。如扩大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制定现行相关法律的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和强化劳动法律责任等。

要尽快出台《社会保险法》、《促进就业法》、《工资法》等与劳动权利义务密切相关的单行劳动法律,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更具操作性,形成较完善的劳动法律体系。

由于国企改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存在客观缺陷,加上改制中机构设置和操作流程方面存在的具体问题,因此,要使改制中的劳动关系规范化,就必须完善国企改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提高相关立法的层次,增强其权威性,并建立起针对改制机构的监督体系,切实把与改制利益密切相关的职工的积极性和监督性调动起来,做到既能有效控制国家资产在改制过程中的流失,又能切实保障改制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最终促进新疆兵团劳动关系的协调、稳定发展。

二)加强劳动监察力度、完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目前,新疆兵团的劳动监察力量远远不能满足市场化劳动管理体制的需要,建立一支具有较高法律素质和业务知识的劳动监察队伍极为迫切。因此,应当加强劳动监察部门在人力、物力、技术等方面的配备和支持,赋予其更多的权力,加大劳动监察和劳动处罚力度。同时,还要加强常巡查和重点抽查工作,做好受理和查处群众举报劳动违法案件工作,依法追究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法律责任。完善我国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应做到:1.借鉴国外经验,建立多元的调解组织和多样的对话机制,完善我国劳动争议调解机制。

修改仲裁前置程序,或者在法院设置劳动法庭,或者实行仲裁终局体制,并将选择权交给当事人,以节省当事人的诉讼时间和成本。

规范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改进办案方式,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

三)切实维护非公有制企业劳动者的劳动权益为了切实保护非公有制企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新疆兵团各职能部门应在思想上高度重视非公有制企业劳资关系,对其运营进行动态监控,及时掌握、化解劳资矛盾,避免冲突激化,并应针对非公有制企业雇工人数少、流动性大、文化技能较低的具体特点,研究制定适合该类企业的劳动工资、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具体政策法规,以提供相应的制度保证。劳动监察部门对非公有制企业损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加大监管力度,对严重违法违规者,应依法严惩。此外,非公有制企业自身应严格遵守相关劳动法律法规,认真签订、履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明确、细化劳资双方的劳动权利与义务,并依法建立工会和妇联组织,建立规范的劳资关系。

四)强化工会职能工会是职工利益的代表者,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利益是工会组织义不容辞的责任。强化新疆兵团企业工会职能重在做好以下工作:

最大限度地把新职工、临时工、农民工等人吸纳到工会组织中来,既能依法维护职工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又能为实现工会维权提供必要的组织保证。

完善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前者要求工会代表职工就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事项与企业平等协商,及时化解劳动关系运行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后者要求工会在代表职工签订集体合同时,对于劳动法律法规中的弹性劳动标准,必须在集体合同中加以明确。

加强工会在劳动争议调处中的作用。工会应充分发挥其在三方机制中的作用,旗帜鲜明地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如支持、代理职工参加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程序.强化工会的劳动法律监督作用。工会应充分利用其组织的网络优势,自行或联合、协助新疆兵团职能部门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执行情况,劳动法执行情况和侵犯职工合法权益问题进行监督检查,以及时发现、解决问题。

五)加强新疆兵团职能部门的责任新疆兵团行使政府管理职能的部门应当加大对劳动关系的宏观调控力度。通过实施就业优惠政策,发展临时工、小时工、季节工、流动工、短期合同工、家庭工等各种灵活就业形式,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和就业岗位,以促进就业。运用税收、货币等经济杠杆,通过开展职业预测、职业培训和再培训等工作,实现劳动力的供需平衡。并通过制定实施工资政策、就业服务政策、社会保险制度等,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证新疆兵团劳动关系的正常协调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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