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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2010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教材总结(5)-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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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一.会计机构的设置《会计法》剔除三个层次原则规定:一、单独设置会计机构;二、不单独设置,在有关机构中指定会计人员与会计管理人员;三、不具备会计机构设置条件的,实行代理记账二.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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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一. 会计机构的设置

《会计法》剔除三个层次原则规定:一、单独设置会计机构;二、不单独设置,在有关机构中指定会计人员与会计管理人员;三、不具备会计机构设置条件的,实行代理记账

二. 代理记账:指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即会计咨询、服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接受委托人委托办理会计事物。

设立代理记账机构符合条件:三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主管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固定办公场所、健全制度。

代理记账业务范围:负责会计业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情况实施监督检查。谁审批谁撤销。达不到《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规定设立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其在不超过两个月的期限内整改;逾期达不到条件,撤回代理记账资格。

委托人对代理记账机构在委托合同约定范围内的行为承担责任。代理记账机构对业务活动承担责任。

三.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是指在一个单位具体负责会计工作的中层领导人员。

四. 会计从业资格证

1.会计从业资格取得实行考试制度

2.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自被吊销之日起五年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免试条件: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毕业之日起两年内

3.会计从业资格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4.上岗登记: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90日内;变更登记:变更之日起60日内;离岗备案: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6个月;调转登记: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90日内。

5.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对象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6.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对象:已取得、受聘、职称、相当水平。

中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对象:已取得、受聘、职称、相当水平。

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对象:已取得、受聘、职称、只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3.继续教育内容

4.持证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不得少于24小时。

五、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与会计专业职务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考试条件

职称评聘条件

会计专业职务(职称)

高级资格

高级会计实务、开卷笔答、全国、三年

博士2-3其他5年以上

高级会计师

中级资格

大专学历5年

担任助理会计师4年以上

会计师

本科4年

担任助理会计师4年以上

双学士学位和研究生班毕业2年

担任助理会计师2-3年

硕士1年

担任助理会计师2年

博士0年

0年

初级资格

高中以上学历

本1专2中4中有从业资格证5

助理会计师

吊销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2年内不得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六、会计工作岗位设置:一人一岗、一人多岗、一岗多人

1.档案管理部门的人员管理会计档案,不属于会计岗位。医院门诊收费员、住院处收费员、药房收费员、药品库房记账员、商场收款(银)员、单位内部审计、社会审计、政府审计不属于会计岗位、

2.总会计师不是一种专业技术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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