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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竞争行为与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关系_不正当竞争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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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竞争行为与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关系_不正当竞争的做法


不正当竞争行为与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关系


1 假冒行为


假冒行为是假借和冒充其他经营者或其商品的名称、商标、质量和产地标志等,以使人混淆产生误解的行为。它包括以下行为:

(1) 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2) 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3) 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4) 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2 商业贿赂行为


商业贿赂行为是指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行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购买或者销售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也可以给中间人佣金,但必须如实入帐;接受回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必须如实入帐。凡在账外暗中接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根据这一规定,构成商业贿赂行为应同时具备三个要件:第一,行为人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实施了贿赂;第二,贿赂目的是为了销售或购买商品;第三,行贿者是经营者。

在实践中,商业贿赂主要表现为账外暗中给付和收受回扣。


3 虚假广告行为


虚假广告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行为。引人误解是指导致用户和消费者误认。此外,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还规定,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4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是指经营者通过不正当手段,违法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行为。所谓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护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具有保密性、经济实用性和秘密性等特点。侵犯商业秘密所采取的手段包括:第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第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第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此外,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存在上述违法行为,而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在实践中,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很多的是与企业的科技或管理人员的跳槽行为相联系。为此,国家工商局在《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的第三条第四款对此类行为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5 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不正当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而进行的不正当的有奖销售行为。有奖销售是经营者的一种促销手段,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附带向购买者提供物品、金钱或其他经济利益,其形式有奖励所有购买者的附赠式有奖销售和奖励部分购买者的抽奖式有奖销售。正当的有奖销售,法律是允许的,而不正当的有奖销售,则不仅会损害同业竞争者的利益,而且也会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危害公序良俗。因此,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对不正当的有奖销售行为加以禁止。该法第13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 (1) 采用谎称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2) 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3) 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金额超过5000元的。


可见,不正当的有奖销售行为主要有三种类型,即欺诈式的有奖销售、不正当推销的有奖销售和高额抽奖式的有奖销售。


6 诋毁商誉的行为



诋毁商誉行为是指经营者捏造、散布虚假的事实,损害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信誉的行为。诋毁他人商誉将会削弱竞争对手对顾客的吸引力,从而争夺和扩大自己的市场。该行为违背公认的商业道德和市场竞争规则,因而是不正当的、违法的。


不正当竞争的做法


  不正当竞争的具体做法有很多,最主要的有:


  1、采取贿赂或变相贿赂等手段推销商品或采购商品,如采用各种形式的帐外回扣和奖金等方式推销商品或采购商品。


  2、弄虚做假,进行商业欺诈。如假冒名牌商品、以次充好、虚假宣传、掺杂使假、从事虚假的有奖销售等非法营销。


  3、搭售商品,将紧俏商品与滞销商品搭配销售等。


  4、强买强卖,欺行霸市。如强迫交换对方接受不合理的交易条件,限制购买者的购买选择,用行政等手段限制商品流通等。


  5、编造和散布有损于竞争者的商业信誉和产品信誉的不实信息,损害竞争者形象和利益。


  6、侵犯其它经营者的商业秘密。


  7、为排挤竞争对手而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商品。


  8、串通投标,有组织地抬高标价或压低标价,或者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以及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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