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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职工监事的有关规定
《公司法》第五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二、关于职工监事的补充解析
(一)无论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监事会的,监事会成员中必须有职工代表,而且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反。当然,公司章程可以规定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监事人数的比例高于三分之一。
(二)职工监事可以是股东职工,也可以是非股东职工。
(三)职工监事的限制性规定。
1、《公司法》第六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规定了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五种情形:
●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2、公司法第四节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那么为什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会的主要职责就是从维护公司利益的角度出发,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的行为进行监督,甚至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时,代表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诉讼。所以,为确保监事独立客观公正地行使监督权,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同时,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也不宜作为职工监事。
个人认为,由于职工监事有财务监督检查的权利,所以财务人员担任职工监事也似不妥,但并未禁止。所以上市公司也有财务人员兼任职工监事的。
(四)职工监事应当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推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的意见》、《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公司制企业职工董事制度、职工监事制度建设的意见》的规定,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人选应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三、如何合规选举职工监事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那么到底是召开职工大会还是职工代表大会选举?
(一)企业职工代表的人数比例
企业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其代表人数可根据企业规模大小按一定比例由本单位自定,但最低不得少于30人组成;职工100人以下的小型企业可实行职工大会制度。
《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规定:职工人数为1000-1500人的企业职工代表一般应为10%左右;超过1500人的企业可适当缩小比例;不足1000人的企业可适当增加比例;100人以下的企业一般实行职工大会制度,职工工作地点分散或连续作业,不便于召开职工大会的,也可以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职工人数较少的企业,职工代表不得少于30人;其中一线职工应占职工代表人数总数的50%以上;中层以上行政领导人员一般为职工代表总数的五分之一;女职工和青年职工代表的比例,应与其在企业职工整体结构中的比例相适应。
同时,各省、市、自治区发布了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请遵照执行。30个省、市的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见文末链接。
(二)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企业召开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选举职工监事,应形成会议决议。决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召开时间、地点、应到会代表人数、实际到会代表人数、代表职工的比例、会议主持人、会议决议内容及同意、反对、弃权人数等,并由与会职工代表签字。
(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公告
对选举职工监事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是否需要公告,信息管理制度均未有明确规定,自愿选择是否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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