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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研究》现任顾问、前国家统计局长、著名数理统计学家李成瑞:一篇导向私有化的万言书 ——评《国有经济成为经济发展的控制性力量》

《经济研究》现任顾问、前国家统计局长、著名数理统计学家李成瑞:一篇导向私有化的万言书 ——评《国有经济成为经济发展的控制性力量》

发布:l李昆华 | 分类:统计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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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篇导向私有化的万言书——评《国有经济成为经济发展的控制性力量》李成瑞如何改革和发展社会主义国有经济,更好地发挥它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是当前面临的一个重大而复杂的问题。《中国信息报》于2000年11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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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篇导向私有化的万言书 ——评《国有经济成为经济发展的控制性力量》 李成瑞 如何改革和发展社会主义国有经济,更好地发挥它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是当前面临的一个重大而复杂的问题。《中国信息报》于2000年11月6日发表了题为《国有经济成为经济发展的控制性力量》的长达万余言的论文(由以国家统计局副局长邱晓华为首的课题组撰写,以下简称课题组文);该报还在第一版以“今日评论”的形式配发了题为《给民营经济以足够的空间》的署名文章。这是第一篇对国有经济控制力进行量化分析的论文,又是国家统计机关的专家撰写的,广大读者自然希望它是根据大量准确(或基本准确)的统计数据,运用科学方法分析得出的研究成果。然而,笔者经过反复阅读,意外地发现这篇论文在数据的运用上大量缺漏、以偏概全、歪曲事实;在基本观点上是按照资本主义国家国有经济的模式,主张把我国国有经济逐步集中到公共产品的狭窄领域,仅仅对市场起“弥补”作用,根本否定了社会主义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从而将我国国民经济导向私有化。事关大是大非,笔者不敢缄默。本文首先揭示其方法论上的错误,然后着重分析其基本思想的错误及其与方法论错误的内在联系,同大家共同研讨。 一、全文立论:以有严重缺漏的原始数据为基础,得出了一套夸大的国有工业经济比重和控制力数据。 党的十五大指出,社会主义国有经济起主导作用,主要表现在控制力上。课题组文经过研究计算,得出了我国国有工业经济控制力系数:0.611。这个系数由“调节、保障力系数”(静态比重)和“经济活力系数”(动态趋势)综合而成。前一个系数由国有总资产在全工业行业中的比重、国有所有者权益(净资产所有权)在全行业中的比重、国有工业销售收入在全行业中的比重这三个指标加权平均,得出的系数是0.617(可理解为61.7%)。这个系数再与经济活力系数0.99相乘,得出控制力系数0.611【注一】。 这个系数令笔者产生一个疑问:根据国家统计局编印的历年《中国统计年鉴》等资料的数字,国有工业总产值占全部工业的比重,改革开放以来平均每年下降2.3个百分点,从1978年的77.63%,至1995年降到33.97%,1999年又降到28.2%。为什么课题组文计算的1999年国有工业静态比重高达60%以上?为了弄清这一问题,经过从各种有关的统计资料中查对,终于发现:课题组文计算的比重并不是国有工业指标占全部工业的比重,而是占“全部国有及规模以上非国有工业企业”的比重。所谓“规模以上”,是指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由于把“部分”当作“全部”,就使整个控制力系数的计算失去了应有的基础。经过将缺漏部分计入后,国有工业(包括国有控股企业)占全部工业的现价总产值由57.7%降为28.2%,实收资本由73.9%降为45.5%。重新测算结果,1999年国有工业的实际控制力系数约为0.4,即实际控制力为四成左右【注二】。这就是说,课题组文算出的控制力系数0.611夸大了二成左右。当然,夸大的程度在每个行业是有所不同的。 课题组文在计算上所以发生这样的缺漏,据说是由于我国目前的工业统计,对全部国有工业和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的非国有企业可以给出分行业(196个)的各种指标资料,而对非国有企业中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企业则没有这样的资料。既然如此,课题组就应当首先采用抽样调查和其他必要的科学估算方法,把这个部分补上,为研究提供必要的基础。如果当时这样做确有困难,也应在论文中加以说明。但课题组文既未补缺,又未说明,这是不是对广大读者——包括党政领导、新闻媒体、经济学界和社会公众的一种误导呢? 二、情况分析:以夸大的数据为基础,作出了歪曲事实的判断下面再来研究课题组文对国有经济情况的判断。请先看表Ⅰ 表Ⅰ课题组文得出的国有工业经济控制力分类系数 ──────────────────────── │ 调节保障力 │ 经济活力 │ 控制力 │ 系数 │ 系数 │ 系数 ───────────────────────── 总平均(196个行业)│ 0.617 │ 0.990 │ 0.611 第一类(18个行业) │ 0.949 │ 1.047 │ 0.981 第二类(38个行业) │ 0.752 │ 0.990 │ 0.745 第三类(140个行业)│ 0.315 │ 0.980 │ 0.307 注:本表根据课题组文内数字编列。 上表中的三类,课题组文是按以下标准划分的: 第一类:控制力系数在0.9以上的,是“被国有经济所垄断”的行业,共18个,主要是关系国家安全的、社会公共产品和自然垄断性行业或公益性、公用性事业。 第二类:控制力在0.61-0.9之间的,是“国有经济居于主体地位,但面临非国有经济的严峻挑战”的行业,共38个,主要是关系国计民生的竞争性行业、高技术产业和正在形成的支柱产业。 第三类:在余下的140个行业中,“国有经济处于非主导地位,但竞争力强,调整重组后的发展前景比较乐观”,基本上是“一般竞争性行业”。 课题组文根据他们自己的得出的控制力系数,对国有工业经济的情况作出如下的判断: 其一,认为“总的说来,国有工业基本上控制了整个行业。”一般说,如果控制力系数是0.7或0.8,说是“基本控制”还是可以的。但从表Ⅰ中所列的控制力系数0.611看,是难以得出“基本控制”的判断的;如果去掉被夸大的两成,实际系数大体为0.4,就更说不上什么“基本控制”了。 其二,课题组文说:“控制力水平与国有资本分布状况极不对称。问题的关键在于国有资本分布过于分数,无法实现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真正需要国有经济保障的领域和重点行业资金短缺、活力不足,而一般性竞争领域国有资本不作选择的盲目进入。”从表Ⅰ可以看出,即使按照课题组文得出的以偏概全的数字,第一、二、三类工业的控制力系数分别为0.981、0.745、0.307。这说明国有经济在三类工业行业中的分布,并不是有些人所说的“在一切领域都占优势”,而是对重点、次重点、非重点领域有所区别、拉开了挡次的。再分析一下,课题组文对国有工业比重总体夸大的两成,在第一类行业中一般不存在(因为这些行业中的企业年销售额一般都超过500万元);在第二类行业中也很少;主要集中在第三类行业。大体估计,实际的控制力系数,第一类仍为0.98,第二类可能是0.7-0.74,第三类可能是0.1-0.2。从这些数字中更无法得出“极不对称”、“过于分散”、“无法实现优先配置”的结论。当然,这并不是说现在的分布和结构没有任何问题。究竟还有哪些不合理、需要调整之处,要经过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再做出必要的结论。 其三,课题组文认定:上述两点,再加上“管理体制及经营机制的落后和不完善,因而缺乏应有的竞争力,更难以形成合力,从而降低了国有资本的使用效率,造成国有资本的严重浪费。”从表Ⅰ中所列的课题组自己算出的经济活力系数看,第一类行业为1.047,第二类为0.99,第三类为0.98,总平均为0.99【注三】。这就是说,以全行业的经济活力为1,其中的国有企业的活力与之大体相平,上下相差不过1-2%(在大量统计中正负1-2%的误差是难免的)。如果说,现实生活中有一部分效率低下连年亏损的国有企业,那是客观存在的;但从上述全面计算的经济活力系数(其中包括亏损的和效益好的国有企业)来看,显然是同上述国有工业“缺乏竞争力”“降低了国有资本的使用率”“造成国有资本的严重浪费”的论断相矛盾的。不仅如此,这些活力系数对于那些认为国有企业活力不如非国有企业的人,倒可能是一组具有说服力的数据。更令人啼笑皆非的是,在课题组文的另外两处,明确指出:第一类行业“竞争力较强”,第三类“竞争力强,调整重组后的发展前景比较乐观”,这不是自己否定了自己上述的论断吗?在同一篇论文中,不仅数字与论断相矛盾,而且论断与论断相矛盾,逻辑如此混乱,实在少见。 关于用以表征经济活力系数的四个指标,是否很科学,这里置而不论。但笔者认为,课题组文研究国有企业经济活力的方法,存在两个缺点。 第一,只列举了各行业的平均数字和工业的总平均数字,却没有对行业作分组、分类研究,因而掩盖了实际生活中各种迥然不同的情况和及其消长的发展趋势。近十余年来,一部分国有企业遇到了种种困难,其中一部分企业困难严重,问题成堆,连年亏损;另一部分国有企业经过改革、改组、改造,克服了困难,焕发出勃勃生机,欣欣向荣,并出现了像邯郸钢铁厂模拟市场、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等一批好的企业典型,也出现了像广西自治区党委深入实际,逐个检查和搞好国有企业领导班子,采取资产重组等改革措施,使营销状况好转,带动全区工业迅速发展等地区性的好典型。目前,情况正在向好的方面发展。大中型国有重点企业三年脱困的阶段性成果,证明国有企业是完全可以办好的。不知课题组文为什么对这些复杂的、生动的不同情况不加分析,似乎视而不见? 第二,对经济活力系数只列举若干数字,而对于形成这些数字的社会经济条件不作任何分析和说明,因而掩盖了造成结果的真实原因和背景。应当承认,国有工业企业的各项经济活力指标数字,是在承担着重大的社会负担的情况下取得的。国有企业作为“共和国的长子”,上养老,下养小,实际上是我国渐进型体制改革巨大社会成本的主要承担者。一是税收负担偏重,在享受“负国民待遇”的条件下,勉力支持国家财政,上缴国家利税所占的比例远大于其产值所占的比例。1995年每百元增加值缴纳的税金,国有经济为19.5元,集体经济为6.6元,非公有制经济为3.8元。国有经济一直是国家财政的主要支柱。二是在相当长的时期中内容纳了大量的多余人员,在社会保障制度没有也不可能很快建立的情况下,为社会稳定创造了重要条件,也为非国有经济的顺利发展提供了一个重要前提。三是承担了资金周转慢、利润率较低的“上游产品”的生产和供应任务,往往在微利甚至亏损的条件下为生产“下游产品”的企业提供大量原材料和运输力。四是由于体制改革缺乏经验,在市场约束机制尚未建立、计划约束机制过早退出的情况下,出现约束机制的“真空”,造成了三次重复建设的高潮,导致若干行业国有企业生产能力过剩,营销陷入困境。五是由于迷信“市场万能论”,从80年代中期起对国有企业实行“拨改贷”,作为国家财政收入主要提供者的国有企业却被切断了应有的财政资金来源,因而更加无力更新早已陈旧的设备和技术(有一个国有纺织厂建厂以来上缴国家利税达10亿元,但国家只拨给过0.37亿元的技改资金,现已宣告破产);又由于几次通货膨胀条件下居民储蓄利率与物价指数挂钩,导致贷款利率过高(超过利润率),利息负担过重。最近推行的“债转股”,无非是对“拨改贷”错误做法的纠正和某些补偿(这一补偿过程还远未完成)。由于上述各种原因,加上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条件下成长起来的国有企业如何适应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一个探索过程,再加上近年来贪污腐化之风对某些国有企业的严重侵蚀(“穷庙富方丈”),使不少国有企业陷入困境。尽管有种种困难,但从总体上看,绝大部分国有企业仍然能够存活下来,并且在总体上保持了相当的经济活力。就按课题组文得出的数字,国有工业企业销售收入发展速度与全行业之比为0.9977,总资产发展速度与全行业之比为0.99127,所有者权益发展速度与全行业之比为0.99225,劳动生产率发展速度与全行业之比为1.0032,四个指标加权平均为0.9902。正如有些同志所说的,国有企业“背着五块大石头同别人赛跑”(大石头指上述五个方面的改革成本),竟然没有落后,这不是证明了社会主义国有经济的顽强生命力和优越性吗?为什么专门研究国有企业的课题组文对这一客观现实不置一词呢? 三、对策建议:在歪曲事实的基础上,以17%的答卷为依据,以西方模式为参照系,设计出转轨时期向私有化过渡的方案 课题组文的对策建议方案,是用功效系数法与专家调查、实证分析相结合的方法来确定的。功效系数法是社会经济统计中常用的一种多指标综合分析方法,是对某一事物给出临界值(理想值和和不允许值),作为评价优劣的标准,来计算研究对象实际“功效”的大小【注四】。这种方法能否用好,决定于临界值的确定是否有客观根据。专家调查法,一般由调查单位对有关专家发函,提供一定背景材料,请求做出预测和判断,然后加以综合,再反馈给有关专家,经过几轮反复,最后归纳出调查结果。在上述两种方法结合运用时,功效系数的理想值和最低值是以专家意见为主要参考依据的,所以专家调查结果往往起到主要作用。 关于专家调查,是由课题组在北京地区选择了100名专家,其中统计局内部和外部各50名。调查样本的答卷在规定时间内返回的只有23份,其中合格的只有17份,占17%。这样低的回收率,一般认为误差太大,需要改进方法,重新调查。但课题组却认这次调查结果“是可信的,可以作为我们课题研究的依据。”理由是:通过对每个样本的分析:“除几个样本与其他样本有明显差别外,大部分样本趋同性很大”;他们抽取了10份合格答卷,并抽取了20个行业,“结果对某一个行业看法相似率超过80%。”这里且不谈课题组对专家的选择是否使各种不同观点的专家有大体同等入选的机会,也不谈百名专家中统计局内外各占一半的比例是否恰当,主要问题是:如何证明17人答卷的趋同就能代表多数专家意见的趋同?如何排除17人或10人的趋同不属于“一边倒”的系统性误差?既然认为17人的答卷可以作为研究这一战略问题的“可信依据”,为什么不把这一情况在万余言的论文中加以说明?所有这些问题,不能不令人感到惊诧和不解。 课题组在向专家调查时,向他们提供了1998年196个工业行业国有工业销售收入比重的数据,请他们回答:目前每个行业的比重是高、是低、还是适中?应进还是应退?以保持多大比重区间为好?问题的症结在于:课题组所提供的各行业销售收入比重,正如本文第一节已经指出的,是一个以偏概全的夸大数字,自然会导致较多的专家认为比重已经过高,要求收缩或退出。基础材料的重大偏误,加上专家调查回答率过低造成的更大偏误,就导致了对策建议依据的双重偏误。 在双重偏误的基础上,课题组按照自己关于“国有经济逐步集中到公共产品领域,而把一般性竞争行业让渡给市场经济竞争主体”的错误的基本思路,确定了每个行业国有经济在过渡时期的临界值(理想值和最低值),从而算出了每个行业的功效系数;再以功效系数大于1或小于1,判定这个行业的退或进。结果在196个行业中,只有4个行业(雷达制造业、人造原油生产业、煤气供应业、船舶制造业)是应当进的,其余192个行业都是应当退的。课题组按照这样的计算结果,以英、美、法、德、日、加等资本主义发达国家国有经济比重为参照系,提出了我国国有工业的战略调整方案,主要内容如表Ⅱ。 表Ⅱ课题组文提出的过渡时期国有企业战略调整方案 ──────────────────────── “进退”类别 │ 主要行业 │行业数 │ 调整战略 ──────────────────────── │国防工业、重要自 │ │国家垄断或 第一种 │然资源采掘业、自 │ 15 │以垄断为主 │然垄断性公益事业 │ │ │比较重要的自然 │ │国家无须 │资源开采如石油 │ │垄断,但 第二种 │煤炭、高技术工 │ 35 │应保持一 │业、正在成长的 │ │定控制力 │支柱产业 │ │ │纺织、服装、食品、 │ │国有经济必须 第三种 │饮料、日用电子器 │89 │撤离,但撤离步 第四种 │具制造等一般竞争 │ +146│骤,第三、四种 │性行业和领域 │57 │要有区别 ───────────────────────── 从表Ⅱ看出,此表的分类与表Ⅰ的内容(见该表及表后说明)大体相近。所不同的是课题组文认为表Ⅰ所显示的国有工业在大部分行业中的控制力过强了,要大大压缩或退出。在调整方案中,第一种15个行业,仍然维持垄断或垄断为主,这是对的。第二种35个行业,提出了压缩意见,有待商榷。问题最突出的是第三种和第四种的146个行业,国有经济要立即或逐步地全部撤离。理由是什么呢? 课题组文是这样说的:“目前国有经济在这些行业的现状已经说明,国有经济继续存在于这些行业,与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不相符合,一部分国有企业甚至已经成了国家和社会的负担,更谈不上体现国有经济的影响和控制力。因此,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为遵循市场经济原则,优胜劣汰,国有经济必须从这些行业中撤离出来。” 不错,在这个146个行业中,有一部分无关国计民生的行业,国有经济是可以逐步退出的(主要通过市场淘汰),对此要经过深入的调查研究来确定。但课题组文所列的146个应当撤离的行业中,却包含着许多显然与国计民生关系重大的行业。例如,作为钢铁业基础部分的炼铁业为什么要撤离?难道鞍钢、宝钢、首钢等大公司的炼铁部分都要卖掉吗?又如,关系农业现代化的农、林、牧、渔、水利业的机械制造业中的国有企业,被视为我国得天独厚的稀土金属(“中东有石油,我国有稀土”)冶炼业中的国有企业,难道都是“与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不相符合”吗?关系全国人民衣着、又是大宗出口商品,目前已摆脱困境、光明在望的国有棉纺织业,为什么不可以经过继续改组改造,抓好重点,提高技术水平,带动全部棉纺织业,力争恢复昔日的辉煌,而要把它判处“死缓”呢? 更令人不解的是,这146个行业都要撤离是根据“市场经济的原则,优胜劣汰”的“理由”而做出的。请问:你们是否认为这146个行业中的国有企业都是该“汰”的劣势企业,而没有该“胜”的优势企业呢?被列入第三种行业的日用电子器具制造业中,不是就有几家国有电视机公司的产品不仅在国内占领了市场,而且在国际上已占有一席之地吗?海尔集团公司总经理张瑞敏不是由于经营管理出色、产品质地优良而被请到哈佛大学登台做报告吗?就连被列入第四种行业的制鞋业中,不是也有国有的双星集团公司业务蓬勃发展,产品行销国外,还在沂蒙山老区设厂扶贫而受到赞誉吗?还有一些在全国看来无足轻重的行业,从某些地区看来却是重点行业,如我国驰名世界的刺绣、竹藤编织、特产药材加工等等,在其传统生产基地有颇具规模的国有企业,而且是当地财政的重要支柱,是否也要统统“一刀切”呢?既然是公平的市场竞争,为什么对这许多个行业的国有企业要用行政办法,从政策上判处“死刑”或“死缓”呢?过去,国有企业没有享受国民待遇的权利,今后难道连“国民生存”的权利也要被剥夺吗? 课题组文还提出一个理由:“在3-4类企业退出后,国家可以腾出精力,把分散的资金和技术投入到1-2类企业中去,加强管理,通过增加资本金、增加贷款等方式扶持其发展”,这样才能做到“有进有退,有所为而有所不为”。但课题组文同时又说:这批国有企业出售、转让的资金要用来安置因此而失业的职工,每人5.5万元,这样要把资金用光,哪里有钱再去集中加强重点行业?何况这些企业卖掉后能否变现还大有问题呢?过去有些政协委员下去视察工作,曾向地方负责人提出四个问题:出卖国有企业卖了多少钱?有多少钱缴了国库?用于发展更重要的国有经济的有多少钱?收到了多大效益?结果,绝大部分都回答不出来。课题组文提出的146个行业大撤退,有什么办法不再蹈这一覆辙呢? 在整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坚持公有制经济为主的前提下,发展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是合理的,有益的,应当加以鼓励和引导。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工业所有制进行了战略性调整,已经使情况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据有关专家按照1985年第二次工业普查资料和国家统计局的其他资料的测算,从1985年到1999年,在全部工业资产中,公有制的比重由99.2%降到56.8%,其中,国有工业由74.6%降到37.1%,集体工业由24.6%降到19.7%;私有制经济由0.8%上升到42.3%。在全部从业人员中,公有制比重由91.1%降到53.9%,其中国工业由41.1%降到24.2%,集体工业由50%降到29.7%;私有制工业由8.9%上升到45.2%【注五】。这说明已经形成了国有制为主导、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新格局,从而有力地促进了工业经济和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邓小平同志十分重视公有制为主体问题,指出:“在改革中,我们始终坚持两条根本原则,一是以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为主体,一是共同富裕。”(《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142页)。他还把公有制是否占主体地位作为区别姓“社”姓“资”的基本标志,在“南巡讲话”中指出:“特区姓“社”不姓“资”。从深圳的情况看,公有制是主体,外商投资只占四分之一”(《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372页)。 课题组文提出的调整方案,按照他们的计算:“退出146个行业,将涉及39231家国有工业企业重组或改制,1376.5万职工下岗、转岗或失业,7507.9亿元净资产出卖、转让”。那么,如果将这一方案付诸实行,在所有制结构上会发生怎样的变化呢?根据有关专家测算,假定出卖7507.9亿元净资产不是全部而是60%卖给私人、私有企业或外商,则在全部工业资产中,公有制比重将从56.8%下降到48.7%;相应地,在全部从业人员中,公有制部分将由53.9%下降到47.4%。如果再减去“假集体、真私营"的部分,公有制比重就更低了。这就是说:公有制将失去主体地位,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的经济基础将遭到根本性破坏。 四、基本思想和最终目标:将国有企业集中到公共产品领域,仅对市场起“弥补”作用,从而进一步实现私有化 课题组文关于国有企业战略性调整的基本思想是这样表述的: “以国有资产的战略性收缩为主,使国有经济逐步集中到社会公共产品领域。完备的市场经济体制下,国有经济实际上是代替财政行使部分财政功能,从事社会公共产品的生产以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社会公共需要的享用与代价的不对称性决定了这种需要无法通过市场经济规则实现,而必须由政府投资进行生产弥补市场缺陷,也决定了政府投资的非盈利性。因此,国有经济战略调整的临界值,仅仅是经济体制转轨和经济转型时期的临时性目标,调整的最终目标是将国有经济集中到社会公共需要领域,而把一般性竞争行业让渡给市场经济竞争主体。” 这是课题组文对其基本思想讲得最概括、也最坦率的一段,值得认真研究。 社会主义国家和资本主义国家都有国有企业,但它们的性质、地位和作用是不同的。社会主义国家的国有企业属于全民所有。国有经济是整个国民经济的支柱,并发挥主导作用。它在关系国家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占支配地位,支撑、引导和带动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资本主义国家的国有企业是为资产阶级服务的,它主要对市场经济起补充作用,以弥补和纠正市场经济的缺陷。它集中于公共产品领域,同时,在某些资本主义国家,也参与一些重要资源开发或产品制造领域,如采煤、钢铁、汽车、造船、飞机制造等等,从而对国民经济起到某些调节和引导作用。上面引证的课题组文的基本思想,显然不属于前者,而属于后者。严格说来,课题组文的“弥补作用”,比之某些资本主义国家的国有企业的“补充作用”还要狭窄。因为补充作用还没有完全排除某些调节和引导作用,它的领域也不仅仅限于公共产品领域。欧洲几个国家迄今还坚持发展他们联营的国有企业——空中客车飞机制造公司,决心同美国私营的波音公司在国际市场上一争高下。这两家大公司究竟哪家效率更高一些,人们还在观察。 根据“弥补论”反复申明其最终目标是国有经济集中到公共产品领域,那么,国有企业逻辑地要从一切非公共产品领域退出(而不是只从146种“一般竞争性行业”退出)。按照课题组文前面所提调整方案的分类,国有经济要从第一种行业中的重要自然资源开采,如石油天然气开采业、森林采伐业中全部退出;要从第二种行业中的煤炭、铁矿、金矿等矿产开采业,航天、新兴材料、计算机技术、生物医药等高技术行业以及电子、石油化工、汽车等行业中全部退出;第三种89个行业,如棉纺织品、日用电子器具制造等暂时允许保留的0.2、0.3的控制力临界值,也统统化为零;至于第四种57个行业,在前述的过渡时期就退光了。如果说按前述过渡时期的调整方案,已经使公有经济失去主体地位,实现初步私有化,那么,这个最终目标的实现,就进一步私有化了。 课题组这一基本思想的表白,把该文中所谓“有利于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有利于国家安全和经济安全”“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把分散的资金、技术投入到1—2类企业中去,扶持其发展”等等华丽的外衣,统统撕得粉碎。它还清楚地说明该文提出的过渡时期的“战略调整方案”不过是为了减少推行私有化的阻力而采取的暂时的权宜之计,最终目标是把生产“公共产品”之外的所有国有经济统统扫光,以达到“给民营经济以足够的空间”的目的。 正如毛泽东所指出的:“矛盾着的两方面中,必有一方面是主要的,他方面是次要的。其主要的方面,即所谓矛盾起主导作用的方面。事物的性质,主要地是由取得支配地位的矛盾主要方面所规定的。”(《毛泽东选集》第一卷第322页)如果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和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为私有制所取代,那么社会主义制度经济基础的性质就根本改变了,我国的社会主义大厦就崩蹋了。 可能有人问:国有制经济大大压缩了,是不是可以通过大量发展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办法来保持公有制主体地位呢?当然,鼓励和支持集体经济的发展是完全必要的,目前这方面还做得很不够,需要努力加强。但同时要看到:集体经济在任何社会制度下都是被起主导作用的经济所左右的。在资本主义社会,人民群众组织的合作社尽管在合作社内部实行着劳动合作,因而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劳动人民受剥削的程度,但从全局来看,它仍然受着资本主义制度的支配。在我国,如果没有国有经济这根顶梁柱,在私人资本主义(包括外国资本家)起主导作用的条件下,不管集体经济发展多少,也不能不受到资本主义的支配和影响,从而不可能保持住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 这里还有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我国的有关部门1998年9月联合发布的有关统计上划分经济成份和注册登记经济类型的文件中,已经规定:“集体经济是指资产为公民集体所有的经济成份”。这与《宪法》中关于“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的规定和党的十五大所作的“劳动者的劳动联合和劳动者的资本联合为主的集体经济”的界定是有本质不同的,因为它把“劳动联合”改成了“资本联合”。看来,现在各方面对集体所有制经济的认识非常混乱。目前已经存在和将来建立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中,究竟有多少是真的,多少是冒名的,不能不令人担忧。 课题组文的一个重要观点是国有企业的活动“无法通过市场规则来实现”。这种错误的“理论”即使在西方的经济学家中也不是所有的人都赞成的。美国著名经济学家萨缪尔森曾说:“市场主体的最基本特征是自负盈亏,公营与私营是没有区别的。因此,全面的私有化,从目前中国的情况看,无论是可行性或必要性都是值得怀疑的。”另一位著名经济学家科斯曾说:“由于西方经济学的整个理论体系都是以私有制已经存在为假定前提的,这就很容易推出私有制是市场经济基础唯一前提的结论,而我们现在看到的市场经济制度基础也只有私有制一种,但历史并没有对公有制基础上的市场经济做出证伪。中国可能找出某种替代的财产制度,这种制度在公有产权基础上,通过明确界定各种产权主体地位和关系,建立起市场交易。如果在公有制制度下,也能建立起市场经济,则这是真正的中国特色。”看来,课题组文对于我国推行私有化的“积极性”,似乎大大超过了这些资产阶级经济学家。 国有经济不仅是经济问题,而且是社会和政治问题。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包括国有经济在内的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经济基础,是国家引导、推动、调控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本力量,是实现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共同富裕的重要保证。”“从总体上增强国有企业的活力和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对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保持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巩固社会主义制度,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如果不能保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就不可能保证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不可能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更无法保持和巩固人民民主政权。据了解,在某些地方国有企业被卖光之后,县乡政府要兴办企业、举办公益事业或搞“造福一方工程”,负责人都不能不向当地的“大款”乞讨。在那里,党政官员“傍大款”已经不是个别人的思想作风问题,而成为一个政治和经济机制问题。有些地方,“大款”们已经间接或直接地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了当地的党政领导大权。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变了,上层建筑必然要变。这已经不是抽象的理论问题,在某些地方已经开始成为严峻的现实问题。 课题组文中方法论的错误是与其基本观点的错误有着密切联系的。正因为该文作者存在着贬低社会主义国有经济、崇尚资本主义的观点,所以在一开始运用原始数字时,尽管明显地缺漏了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下非国有工业的部分,却视而不见,有意无意地把局部当作全部;由于同一原因,在专家调查的有效回答率只有17%的情况下,竟认为可以作为“可信的研究依据”,无非是因为这少数答卷的趋同性“正合吾意”吧。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方法论的错误又支持和强化了基本观点的错误。所有这些,都是理论和政策研究中应当避免和防止的。 以实事求是的调查统计资料为依据,以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基本经济纲领为指导,对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问题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经过各种不同意见的反复比较和讨论,提出符合客观要求、能经得起实践检验的对策建议,这是笔者对有关部门和学术界的希望,也是形势发展的客观要求。 注释: (注一)国有经济控制力系数=调节、保障力系数×经济活力系数 调节、保障力系数=0.3×国有总资产在行业中的比重+0.4×国有销售收入在行业中的比重+0.3×国有所有者权益在行业中的比重 经济活力系数是国有经济总资产、销售收入、所有者权益、劳动生产率的发展速度(1+增长速度)与全行业相应指标之比,分别用0.3、0.2、0.25、0.25加权求得。 (注二)由于国家统计局公布资料有限,所以把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下非国有部分补入也遇到一定困难。在重新计算中,用按当年价格计算的工业总产值代替工业销售收入(在年初年末库存比重相近的情况下,这两个数字很相近),用实收资本代替总资产和所有者权益(净资产所有权)。1999年全部工业总产值(当年价格)为126111亿元,其中国有及国有控股工业为35571亿元,占28.2%(见《中国统计年鉴——2000》),全部工业实收资本39235亿元,其中国有及国有控股工业为17840亿元,占45.5%(见国家统计局资料)。经过加权平均计算,调节、保障控制力系数为0.3843;再乘以经济活力系数0.99,得出国有工业经济控制力系数0.3805。这个数字不够准确,但大体可以反映实际。准确的系数有待于统计部门提供详细数字后加以校订。 (注三)经济活力系数中也缺漏了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下的非国有工业企业的数字,但还没有材料证明这一部分较小企业的经济活力大于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的非国有企业和全部国有工业企业的活力,因而不能证明加上这部分缺漏数字后,全部工业的活力指标会增高,国有工业的活力系数会降低。 (注四) 功效 实际值-不允许值(低限) }=——————————————————×40%+60% 系数 理想值(高限)-不允许值(低限) (注五)所列工业资产和从业人员,都有占0.9%的部分未能分清经济类型,所以没有列入公有或私有比重数字。 (2000年12月30日) ——评《国有经济成为经济发展的控制性力量》 李成瑞 如何改革和发展社会主义国有经济,更好地发挥它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是当前面临的一个重大而复杂的问题。《中国信息报》于2000年11月6日发表了题为《国有经济成为经济发展的控制性力量》的长达万余言的论文(由以国家统计局副局长邱晓华为首的课题组撰写,以下简称课题组文);该报还在第一版以“今日评论”的形式配发了题为《给民营经济以足够的空间》的署名文章。这是第一篇对国有经济控制力进行量化分析的论文,又是国家统计机关的专家撰写的,广大读者自然希望它是根据大量准确(或基本准确)的统计数据,运用科学方法分析得出的研究成果。然而,笔者经过反复阅读,意外地发现这篇论文在数据的运用上大量缺漏、以偏概全、歪曲事实;在基本观点上是按照资本主义国家国有经济的模式,主张把我国国有经济逐步集中到公共产品的狭窄领域,仅仅对市场起“弥补”作用,根本否定了社会主义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从而将我国国民经济导向私有化。事关大是大非,笔者不敢缄默。本文首先揭示其方法论上的错误,然后着重分析其基本思想的错误及其与方法论错误的内在联系,同大家共同研讨。 一、全文立论:以有严重缺漏的原始数据为基础,得出了一套夸大的国有工业经济比重和控制力数据。 党的十五大指出,社会主义国有经济起主导作用,主要表现在控制力上。课题组文经过研究计算,得出了我国国有工业经济控制力系数:0.611。这个系数由“调节、保障力系数”(静态比重)和“经济活力系数”(动态趋势)综合而成。前一个系数由国有总资产在全工业行业中的比重、国有所有者权益(净资产所有权)在全行业中的比重、国有工业销售收入在全行业中的比重这三个指标加权平均,得出的系数是0.617(可理解为61.7%)。这个系数再与经济活力系数0.99相乘,得出控制力系数0.611【注一】。 这个系数令笔者产生一个疑问:根据国家统计局编印的历年《中国统计年鉴》等资料的数字,国有工业总产值占全部工业的比重,改革开放以来平均每年下降2.3个百分点,从1978年的77.63%,至1995年降到33.97%,1999年又降到28.2%。为什么课题组文计算的1999年国有工业静态比重高达60%以上?为了弄清这一问题,经过从各种有关的统计资料中查对,终于发现:课题组文计算的比重并不是国有工业指标占全部工业的比重,而是占“全部国有及规模以上非国有工业企业”的比重。所谓“规模以上”,是指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由于把“部分”当作“全部”,就使整个控制力系数的计算失去了应有的基础。经过将缺漏部分计入后,国有工业(包括国有控股企业)占全部工业的现价总产值由57.7%降为28.2%,实收资本由73.9%降为45.5%。重新测算结果,1999年国有工业的实际控制力系数约为0.4,即实际控制力为四成左右【注二】。这就是说,课题组文算出的控制力系数0.611夸大了二成左右。当然,夸大的程度在每个行业是有所不同的。 课题组文在计算上所以发生这样的缺漏,据说是由于我国目前的工业统计,对全部国有工业和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的非国有企业可以给出分行业(196个)的各种指标资料,而对非国有企业中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企业则没有这样的资料。既然如此,课题组就应当首先采用抽样调查和其他必要的科学估算方法,把这个部分补上,为研究提供必要的基础。如果当时这样做确有困难,也应在论文中加以说明。但课题组文既未补缺,又未说明,这是不是对广大读者——包括党政领导、新闻媒体、经济学界和社会公众的一种误导呢? 二、情况分析:以夸大的数据为基础,作出了歪曲事实的判断下面再来研究课题组文对国有经济情况的判断。请先看表Ⅰ 表Ⅰ课题组文得出的国有工业经济控制力分类系数 ──────────────────────── │ 调节保障力 │ 经济活力 │ 控制力 │ 系数 │ 系数 │ 系数 ───────────────────────── 总平均(196个行业)│ 0.617 │ 0.990 │ 0.611 第一类(18个行业) │ 0.949 │ 1.047 │ 0.981 第二类(38个行业) │ 0.752 │ 0.990 │ 0.745 第三类(140个行业)│ 0.315 │ 0.980 │ 0.307 注:本表根据课题组文内数字编列。 上表中的三类,课题组文是按以下标准划分的: 第一类:控制力系数在0.9以上的,是“被国有经济所垄断”的行业,共18个,主要是关系国家安全的、社会公共产品和自然垄断性行业或公益性、公用性事业。 第二类:控制力在0.61-0.9之间的,是“国有经济居于主体地位,但面临非国有经济的严峻挑战”的行业,共38个,主要是关系国计民生的竞争性行业、高技术产业和正在形成的支柱产业。 第三类:在余下的140个行业中,“国有经济处于非主导地位,但竞争力强,调整重组后的发展前景比较乐观”,基本上是“一般竞争性行业”。 课题组文根据他们自己的得出的控制力系数,对国有工业经济的情况作出如下的判断: 其一,认为“总的说来,国有工业基本上控制了整个行业。”一般说,如果控制力系数是0.7或0.8,说是“基本控制”还是可以的。但从表Ⅰ中所列的控制力系数0.611看,是难以得出“基本控制”的判断的;如果去掉被夸大的两成,实际系数大体为0.4,就更说不上什么“基本控制”了。 其二,课题组文说:“控制力水平与国有资本分布状况极不对称。问题的关键在于国有资本分布过于分数,无法实现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真正需要国有经济保障的领域和重点行业资金短缺、活力不足,而一般性竞争领域国有资本不作选择的盲目进入。”从表Ⅰ可以看出,即使按照课题组文得出的以偏概全的数字,第一、二、三类工业的控制力系数分别为0.981、0.745、0.307。这说明国有经济在三类工业行业中的分布,并不是有些人所说的“在一切领域都占优势”,而是对重点、次重点、非重点领域有所区别、拉开了挡次的。再分析一下,课题组文对国有工业比重总体夸大的两成,在第一类行业中一般不存在(因为这些行业中的企业年销售额一般都超过500万元);在第二类行业中也很少;主要集中在第三类行业。大体估计,实际的控制力系数,第一类仍为0.98,第二类可能是0.7-0.74,第三类可能是0.1-0.2。从这些数字中更无法得出“极不对称”、“过于分散”、“无法实现优先配置”的结论。当然,这并不是说现在的分布和结构没有任何问题。究竟还有哪些不合理、需要调整之处,要经过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再做出必要的结论。 其三,课题组文认定:上述两点,再加上“管理体制及经营机制的落后和不完善,因而缺乏应有的竞争力,更难以形成合力,从而降低了国有资本的使用效率,造成国有资本的严重浪费。”从表Ⅰ中所列的课题组自己算出的经济活力系数看,第一类行业为1.047,第二类为0.99,第三类为0.98,总平均为0.99【注三】。这就是说,以全行业的经济活力为1,其中的国有企业的活力与之大体相平,上下相差不过1-2%(在大量统计中正负1-2%的误差是难免的)。如果说,现实生活中有一部分效率低下连年亏损的国有企业,那是客观存在的;但从上述全面计算的经济活力系数(其中包括亏损的和效益好的国有企业)来看,显然是同上述国有工业“缺乏竞争力”“降低了国有资本的使用率”“造成国有资本的严重浪费”的论断相矛盾的。不仅如此,这些活力系数对于那些认为国有企业活力不如非国有企业的人,倒可能是一组具有说服力的数据。更令人啼笑皆非的是,在课题组文的另外两处,明确指出:第一类行业“竞争力较强”,第三类“竞争力强,调整重组后的发展前景比较乐观”,这不是自己否定了自己上述的论断吗?在同一篇论文中,不仅数字与论断相矛盾,而且论断与论断相矛盾,逻辑如此混乱,实在少见。 关于用以表征经济活力系数的四个指标,是否很科学,这里置而不论。但笔者认为,课题组文研究国有企业经济活力的方法,存在两个缺点。 第一,只列举了各行业的平均数字和工业的总平均数字,却没有对行业作分组、分类研究,因而掩盖了实际生活中各种迥然不同的情况和及其消长的发展趋势。近十余年来,一部分国有企业遇到了种种困难,其中一部分企业困难严重,问题成堆,连年亏损;另一部分国有企业经过改革、改组、改造,克服了困难,焕发出勃勃生机,欣欣向荣,并出现了像邯郸钢铁厂模拟市场、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等一批好的企业典型,也出现了像广西自治区党委深入实际,逐个检查和搞好国有企业领导班子,采取资产重组等改革措施,使营销状况好转,带动全区工业迅速发展等地区性的好典型。目前,情况正在向好的方面发展。大中型国有重点企业三年脱困的阶段性成果,证明国有企业是完全可以办好的。不知课题组文为什么对这些复杂的、生动的不同情况不加分析,似乎视而不见? 第二,对经济活力系数只列举若干数字,而对于形成这些数字的社会经济条件不作任何分析和说明,因而掩盖了造成结果的真实原因和背景。应当承认,国有工业企业的各项经济活力指标数字,是在承担着重大的社会负担的情况下取得的。国有企业作为“共和国的长子”,上养老,下养小,实际上是我国渐进型体制改革巨大社会成本的主要承担者。一是税收负担偏重,在享受“负国民待遇”的条件下,勉力支持国家财政,上缴国家利税所占的比例远大于其产值所占的比例。1995年每百元增加值缴纳的税金,国有经济为19.5元,集体经济为6.6元,非公有制经济为3.8元。国有经济一直是国家财政的主要支柱。二是在相当长的时期中内容纳了大量的多余人员,在社会保障制度没有也不可能很快建立的情况下,为社会稳定创造了重要条件,也为非国有经济的顺利发展提供了一个重要前提。三是承担了资金周转慢、利润率较低的“上游产品”的生产和供应任务,往往在微利甚至亏损的条件下为生产“下游产品”的企业提供大量原材料和运输力。四是由于体制改革缺乏经验,在市场约束机制尚未建立、计划约束机制过早退出的情况下,出现约束机制的“真空”,造成了三次重复建设的高潮,导致若干行业国有企业生产能力过剩,营销陷入困境。五是由于迷信“市场万能论”,从80年代中期起对国有企业实行“拨改贷”,作为国家财政收入主要提供者的国有企业却被切断了应有的财政资金来源,因而更加无力更新早已陈旧的设备和技术(有一个国有纺织厂建厂以来上缴国家利税达10亿元,但国家只拨给过0.37亿元的技改资金,现已宣告破产);又由于几次通货膨胀条件下居民储蓄利率与物价指数挂钩,导致贷款利率过高(超过利润率),利息负担过重。最近推行的“债转股”,无非是对“拨改贷”错误做法的纠正和某些补偿(这一补偿过程还远未完成)。由于上述各种原因,加上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条件下成长起来的国有企业如何适应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一个探索过程,再加上近年来贪污腐化之风对某些国有企业的严重侵蚀(“穷庙富方丈”),使不少国有企业陷入困境。尽管有种种困难,但从总体上看,绝大部分国有企业仍然能够存活下来,并且在总体上保持了相当的经济活力。就按课题组文得出的数字,国有工业企业销售收入发展速度与全行业之比为0.9977,总资产发展速度与全行业之比为0.99127,所有者权益发展速度与全行业之比为0.99225,劳动生产率发展速度与全行业之比为1.0032,四个指标加权平均为0.9902。正如有些同志所说的,国有企业“背着五块大石头同别人赛跑”(大石头指上述五个方面的改革成本),竟然没有落后,这不是证明了社会主义国有经济的顽强生命力和优越性吗?为什么专门研究国有企业的课题组文对这一客观现实不置一词呢? 三、对策建议:在歪曲事实的基础上,以17%的答卷为依据,以西方模式为参照系,设计出转轨时期向私有化过渡的方案 课题组文的对策建议方案,是用功效系数法与专家调查、实证分析相结合的方法来确定的。功效系数法是社会经济统计中常用的一种多指标综合分析方法,是对某一事物给出临界值(理想值和和不允许值),作为评价优劣的标准,来计算研究对象实际“功效”的大小【注四】。这种方法能否用好,决定于临界值的确定是否有客观根据。专家调查法,一般由调查单位对有关专家发函,提供一定背景材料,请求做出预测和判断,然后加以综合,再反馈给有关专家,经过几轮反复,最后归纳出调查结果。在上述两种方法结合运用时,功效系数的理想值和最低值是以专家意见为主要参考依据的,所以专家调查结果往往起到主要作用。 关于专家调查,是由课题组在北京地区选择了100名专家,其中统计局内部和外部各50名。调查样本的答卷在规定时间内返回的只有23份,其中合格的只有17份,占17%。这样低的回收率,一般认为误差太大,需要改进方法,重新调查。但课题组却认这次调查结果“是可信的,可以作为我们课题研究的依据。”理由是:通过对每个样本的分析:“除几个样本与其他样本有明显差别外,大部分样本趋同性很大”;他们抽取了10份合格答卷,并抽取了20个行业,“结果对某一个行业看法相似率超过80%。”这里且不谈课题组对专家的选择是否使各种不同观点的专家有大体同等入选的机会,也不谈百名专家中统计局内外各占一半的比例是否恰当,主要问题是:如何证明17人答卷的趋同就能代表多数专家意见的趋同?如何排除17人或10人的趋同不属于“一边倒”的系统性误差?既然认为17人的答卷可以作为研究这一战略问题的“可信依据”,为什么不把这一情况在万余言的论文中加以说明?所有这些问题,不能不令人感到惊诧和不解。 课题组在向专家调查时,向他们提供了1998年196个工业行业国有工业销售收入比重的数据,请他们回答:目前每个行业的比重是高、是低、还是适中?应进还是应退?以保持多大比重区间为好?问题的症结在于:课题组所提供的各行业销售收入比重,正如本文第一节已经指出的,是一个以偏概全的夸大数字,自然会导致较多的专家认为比重已经过高,要求收缩或退出。基础材料的重大偏误,加上专家调查回答率过低造成的更大偏误,就导致了对策建议依据的双重偏误。 在双重偏误的基础上,课题组按照自己关于“国有经济逐步集中到公共产品领域,而把一般性竞争行业让渡给市场经济竞争主体”的错误的基本思路,确定了每个行业国有经济在过渡时期的临界值(理想值和最低值),从而算出了每个行业的功效系数;再以功效系数大于1或小于1,判定这个行业的退或进。结果在196个行业中,只有4个行业(雷达制造业、人造原油生产业、煤气供应业、船舶制造业)是应当进的,其余192个行业都是应当退的。课题组按照这样的计算结果,以英、美、法、德、日、加等资本主义发达国家国有经济比重为参照系,提出了我国国有工业的战略调整方案,主要内容如表Ⅱ。 表Ⅱ课题组文提出的过渡时期国有企业战略调整方案 ──────────────────────── “进退”类别 │ 主要行业 │行业数 │ 调整战略 ──────────────────────── │国防工业、重要自 │ │国家垄断或 第一种 │然资源采掘业、自 │ 15 │以垄断为主 │然垄断性公益事业 │ │ │比较重要的自然 │ │国家无须 │资源开采如石油 │ │垄断,但 第二种 │煤炭、高技术工 │ 35 │应保持一 │业、正在成长的 │ │定控制力 │支柱产业 │ │ │纺织、服装、食品、 │ │国有经济必须 第三种 │饮料、日用电子器 │89 │撤离,但撤离步 第四种 │具制造等一般竞争 │ +146│骤,第三、四种 │性行业和领域 │57 │要有区别 ───────────────────────── 从表Ⅱ看出,此表的分类与表Ⅰ的内容(见该表及表后说明)大体相近。所不同的是课题组文认为表Ⅰ所显示的国有工业在大部分行业中的控制力过强了,要大大压缩或退出。在调整方案中,第一种15个行业,仍然维持垄断或垄断为主,这是对的。第二种35个行业,提出了压缩意见,有待商榷。问题最突出的是第三种和第四种的146个行业,国有经济要立即或逐步地全部撤离。理由是什么呢? 课题组文是这样说的:“目前国有经济在这些行业的现状已经说明,国有经济继续存在于这些行业,与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不相符合,一部分国有企业甚至已经成了国家和社会的负担,更谈不上体现国有经济的影响和控制力。因此,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为遵循市场经济原则,优胜劣汰,国有经济必须从这些行业中撤离出来。” 不错,在这个146个行业中,有一部分无关国计民生的行业,国有经济是可以逐步退出的(主要通过市场淘汰),对此要经过深入的调查研究来确定。但课题组文所列的146个应当撤离的行业中,却包含着许多显然与国计民生关系重大的行业。例如,作为钢铁业基础部分的炼铁业为什么要撤离?难道鞍钢、宝钢、首钢等大公司的炼铁部分都要卖掉吗?又如,关系农业现代化的农、林、牧、渔、水利业的机械制造业中的国有企业,被视为我国得天独厚的稀土金属(“中东有石油,我国有稀土”)冶炼业中的国有企业,难道都是“与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不相符合”吗?关系全国人民衣着、又是大宗出口商品,目前已摆脱困境、光明在望的国有棉纺织业,为什么不可以经过继续改组改造,抓好重点,提高技术水平,带动全部棉纺织业,力争恢复昔日的辉煌,而要把它判处“死缓”呢? 更令人不解的是,这146个行业都要撤离是根据“市场经济的原则,优胜劣汰”的“理由”而做出的。请问:你们是否认为这146个行业中的国有企业都是该“汰”的劣势企业,而没有该“胜”的优势企业呢?被列入第三种行业的日用电子器具制造业中,不是就有几家国有电视机公司的产品不仅在国内占领了市场,而且在国际上已占有一席之地吗?海尔集团公司总经理张瑞敏不是由于经营管理出色、产品质地优良而被请到哈佛大学登台做报告吗?就连被列入第四种行业的制鞋业中,不是也有国有的双星集团公司业务蓬勃发展,产品行销国外,还在沂蒙山老区设厂扶贫而受到赞誉吗?还有一些在全国看来无足轻重的行业,从某些地区看来却是重点行业,如我国驰名世界的刺绣、竹藤编织、特产药材加工等等,在其传统生产基地有颇具规模的国有企业,而且是当地财政的重要支柱,是否也要统统“一刀切”呢?既然是公平的市场竞争,为什么对这许多个行业的国有企业要用行政办法,从政策上判处“死刑”或“死缓”呢?过去,国有企业没有享受国民待遇的权利,今后难道连“国民生存”的权利也要被剥夺吗? 课题组文还提出一个理由:“在3-4类企业退出后,国家可以腾出精力,把分散的资金和技术投入到1-2类企业中去,加强管理,通过增加资本金、增加贷款等方式扶持其发展”,这样才能做到“有进有退,有所为而有所不为”。但课题组文同时又说:这批国有企业出售、转让的资金要用来安置因此而失业的职工,每人5.5万元,这样要把资金用光,哪里有钱再去集中加强重点行业?何况这些企业卖掉后能否变现还大有问题呢?过去有些政协委员下去视察工作,曾向地方负责人提出四个问题:出卖国有企业卖了多少钱?有多少钱缴了国库?用于发展更重要的国有经济的有多少钱?收到了多大效益?结果,绝大部分都回答不出来。课题组文提出的146个行业大撤退,有什么办法不再蹈这一覆辙呢? 在整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坚持公有制经济为主的前提下,发展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是合理的,有益的,应当加以鼓励和引导。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工业所有制进行了战略性调整,已经使情况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据有关专家按照1985年第二次工业普查资料和国家统计局的其他资料的测算,从1985年到1999年,在全部工业资产中,公有制的比重由99.2%降到56.8%,其中,国有工业由74.6%降到37.1%,集体工业由24.6%降到19.7%;私有制经济由0.8%上升到42.3%。在全部从业人员中,公有制比重由91.1%降到53.9%,其中国工业由41.1%降到24.2%,集体工业由50%降到29.7%;私有制工业由8.9%上升到45.2%【注五】。这说明已经形成了国有制为主导、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新格局,从而有力地促进了工业经济和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邓小平同志十分重视公有制为主体问题,指出:“在改革中,我们始终坚持两条根本原则,一是以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为主体,一是共同富裕。”(《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142页)。他还把公有制是否占主体地位作为区别姓“社”姓“资”的基本标志,在“南巡讲话”中指出:“特区姓“社”不姓“资”。从深圳的情况看,公有制是主体,外商投资只占四分之一”(《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372页)。 课题组文提出的调整方案,按照他们的计算:“退出146个行业,将涉及39231家国有工业企业重组或改制,1376.5万职工下岗、转岗或失业,7507.9亿元净资产出卖、转让”。那么,如果将这一方案付诸实行,在所有制结构上会发生怎样的变化呢?根据有关专家测算,假定出卖7507.9亿元净资产不是全部而是60%卖给私人、私有企业或外商,则在全部工业资产中,公有制比重将从56.8%下降到48.7%;相应地,在全部从业人员中,公有制部分将由53.9%下降到47.4%。如果再减去“假集体、真私营"的部分,公有制比重就更低了。这就是说:公有制将失去主体地位,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的经济基础将遭到根本性破坏。 四、基本思想和最终目标:将国有企业集中到公共产品领域,仅对市场起“弥补”作用,从而进一步实现私有化 课题组文关于国有企业战略性调整的基本思想是这样表述的: “以国有资产的战略性收缩为主,使国有经济逐步集中到社会公共产品领域。完备的市场经济体制下,国有经济实际上是代替财政行使部分财政功能,从事社会公共产品的生产以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社会公共需要的享用与代价的不对称性决定了这种需要无法通过市场经济规则实现,而必须由政府投资进行生产弥补市场缺陷,也决定了政府投资的非盈利性。因此,国有经济战略调整的临界值,仅仅是经济体制转轨和经济转型时期的临时性目标,调整的最终目标是将国有经济集中到社会公共需要领域,而把一般性竞争行业让渡给市场经济竞争主体。” 这是课题组文对其基本思想讲得最概括、也最坦率的一段,值得认真研究。 社会主义国家和资本主义国家都有国有企业,但它们的性质、地位和作用是不同的。社会主义国家的国有企业属于全民所有。国有经济是整个国民经济的支柱,并发挥主导作用。它在关系国家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占支配地位,支撑、引导和带动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资本主义国家的国有企业是为资产阶级服务的,它主要对市场经济起补充作用,以弥补和纠正市场经济的缺陷。它集中于公共产品领域,同时,在某些资本主义国家,也参与一些重要资源开发或产品制造领域,如采煤、钢铁、汽车、造船、飞机制造等等,从而对国民经济起到某些调节和引导作用。上面引证的课题组文的基本思想,显然不属于前者,而属于后者。严格说来,课题组文的“弥补作用”,比之某些资本主义国家的国有企业的“补充作用”还要狭窄。因为补充作用还没有完全排除某些调节和引导作用,它的领域也不仅仅限于公共产品领域。欧洲几个国家迄今还坚持发展他们联营的国有企业——空中客车飞机制造公司,决心同美国私营的波音公司在国际市场上一争高下。这两家大公司究竟哪家效率更高一些,人们还在观察。 根据“弥补论”反复申明其最终目标是国有经济集中到公共产品领域,那么,国有企业逻辑地要从一切非公共产品领域退出(而不是只从146种“一般竞争性行业”退出)。按照课题组文前面所提调整方案的分类,国有经济要从第一种行业中的重要自然资源开采,如石油天然气开采业、森林采伐业中全部退出;要从第二种行业中的煤炭、铁矿、金矿等矿产开采业,航天、新兴材料、计算机技术、生物医药等高技术行业以及电子、石油化工、汽车等行业中全部退出;第三种89个行业,如棉纺织品、日用电子器具制造等暂时允许保留的0.2、0.3的控制力临界值,也统统化为零;至于第四种57个行业,在前述的过渡时期就退光了。如果说按前述过渡时期的调整方案,已经使公有经济失去主体地位,实现初步私有化,那么,这个最终目标的实现,就进一步私有化了。 课题组这一基本思想的表白,把该文中所谓“有利于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有利于国家安全和经济安全”“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把分散的资金、技术投入到1—2类企业中去,扶持其发展”等等华丽的外衣,统统撕得粉碎。它还清楚地说明该文提出的过渡时期的“战略调整方案”不过是为了减少推行私有化的阻力而采取的暂时的权宜之计,最终目标是把生产“公共产品”之外的所有国有经济统统扫光,以达到“给民营经济以足够的空间”的目的。 正如毛泽东所指出的:“矛盾着的两方面中,必有一方面是主要的,他方面是次要的。其主要的方面,即所谓矛盾起主导作用的方面。事物的性质,主要地是由取得支配地位的矛盾主要方面所规定的。”(《毛泽东选集》第一卷第322页)如果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和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为私有制所取代,那么社会主义制度经济基础的性质就根本改变了,我国的社会主义大厦就崩蹋了。 可能有人问:国有制经济大大压缩了,是不是可以通过大量发展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办法来保持公有制主体地位呢?当然,鼓励和支持集体经济的发展是完全必要的,目前这方面还做得很不够,需要努力加强。但同时要看到:集体经济在任何社会制度下都是被起主导作用的经济所左右的。在资本主义社会,人民群众组织的合作社尽管在合作社内部实行着劳动合作,因而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劳动人民受剥削的程度,但从全局来看,它仍然受着资本主义制度的支配。在我国,如果没有国有经济这根顶梁柱,在私人资本主义(包括外国资本家)起主导作用的条件下,不管集体经济发展多少,也不能不受到资本主义的支配和影响,从而不可能保持住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 这里还有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我国的有关部门1998年9月联合发布的有关统计上划分经济成份和注册登记经济类型的文件中,已经规定:“集体经济是指资产为公民集体所有的经济成份”。这与《宪法》中关于“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的规定和党的十五大所作的“劳动者的劳动联合和劳动者的资本联合为主的集体经济”的界定是有本质不同的,因为它把“劳动联合”改成了“资本联合”。看来,现在各方面对集体所有制经济的认识非常混乱。目前已经存在和将来建立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中,究竟有多少是真的,多少是冒名的,不能不令人担忧。 课题组文的一个重要观点是国有企业的活动“无法通过市场规则来实现”。这种错误的“理论”即使在西方的经济学家中也不是所有的人都赞成的。美国著名经济学家萨缪尔森曾说:“市场主体的最基本特征是自负盈亏,公营与私营是没有区别的。因此,全面的私有化,从目前中国的情况看,无论是可行性或必要性都是值得怀疑的。”另一位著名经济学家科斯曾说:“由于西方经济学的整个理论体系都是以私有制已经存在为假定前提的,这就很容易推出私有制是市场经济基础唯一前提的结论,而我们现在看到的市场经济制度基础也只有私有制一种,但历史并没有对公有制基础上的市场经济做出证伪。中国可能找出某种替代的财产制度,这种制度在公有产权基础上,通过明确界定各种产权主体地位和关系,建立起市场交易。如果在公有制制度下,也能建立起市场经济,则这是真正的中国特色。”看来,课题组文对于我国推行私有化的“积极性”,似乎大大超过了这些资产阶级经济学家。 国有经济不仅是经济问题,而且是社会和政治问题。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包括国有经济在内的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经济基础,是国家引导、推动、调控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本力量,是实现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共同富裕的重要保证。”“从总体上增强国有企业的活力和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对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保持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巩固社会主义制度,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如果不能保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就不可能保证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不可能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更无法保持和巩固人民民主政权。据了解,在某些地方国有企业被卖光之后,县乡政府要兴办企业、举办公益事业或搞“造福一方工程”,负责人都不能不向当地的“大款”乞讨。在那里,党政官员“傍大款”已经不是个别人的思想作风问题,而成为一个政治和经济机制问题。有些地方,“大款”们已经间接或直接地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了当地的党政领导大权。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变了,上层建筑必然要变。这已经不是抽象的理论问题,在某些地方已经开始成为严峻的现实问题。 课题组文中方法论的错误是与其基本观点的错误有着密切联系的。正因为该文作者存在着贬低社会主义国有经济、崇尚资本主义的观点,所以在一开始运用原始数字时,尽管明显地缺漏了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下非国有工业的部分,却视而不见,有意无意地把局部当作全部;由于同一原因,在专家调查的有效回答率只有17%的情况下,竟认为可以作为“可信的研究依据”,无非是因为这少数答卷的趋同性“正合吾意”吧。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方法论的错误又支持和强化了基本观点的错误。所有这些,都是理论和政策研究中应当避免和防止的。 以实事求是的调查统计资料为依据,以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基本经济纲领为指导,对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问题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经过各种不同意见的反复比较和讨论,提出符合客观要求、能经得起实践检验的对策建议,这是笔者对有关部门和学术界的希望,也是形势发展的客观要求。 注释: (注一)国有经济控制力系数=调节、保障力系数×经济活力系数 调节、保障力系数=0.3×国有总资产在行业中的比重+0.4×国有销售收入在行业中的比重+0.3×国有所有者权益在行业中的比重 经济活力系数是国有经济总资产、销售收入、所有者权益、劳动生产率的发展速度(1+增长速度)与全行业相应指标之比,分别用0.3、0.2、0.25、0.25加权求得。 (注二)由于国家统计局公布资料有限,所以把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下非国有部分补入也遇到一定困难。在重新计算中,用按当年价格计算的工业总产值代替工业销售收入(在年初年末库存比重相近的情况下,这两个数字很相近),用实收资本代替总资产和所有者权益(净资产所有权)。1999年全部工业总产值(当年价格)为126111亿元,其中国有及国有控股工业为35571亿元,占28.2%(见《中国统计年鉴——2000》),全部工业实收资本39235亿元,其中国有及国有控股工业为17840亿元,占45.5%(见国家统计局资料)。经过加权平均计算,调节、保障控制力系数为0.3843;再乘以经济活力系数0.99,得出国有工业经济控制力系数0.3805。这个数字不够准确,但大体可以反映实际。准确的系数有待于统计部门提供详细数字后加以校订。 (注三)经济活力系数中也缺漏了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下的非国有工业企业的数字,但还没有材料证明这一部分较小企业的经济活力大于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的非国有企业和全部国有工业企业的活力,因而不能证明加上这部分缺漏数字后,全部工业的活力指标会增高,国有工业的活力系数会降低。 (注四) 功效 实际值-不允许值(低限) }=——————————————————×40%+60% 系数 理想值(高限)-不允许值(低限) (注五)所列工业资产和从业人员,都有占0.9%的部分未能分清经济类型,所以没有列入公有或私有比重数字。 (200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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