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3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在近年来陆续放开部分电信、药品、交通运输等价格的基础上,将中央定价目录压减至7个种类(类),以改革举措推动市场发挥更大作用。这标志着我国在完善重点领域价格形成机制、推进政府定价公开透明方面迈出了新步伐。
政府定价目录是“负面清单”,也是政府有关部门的定价权力清单。依据《价格法》,我国绝大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只有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记者了解到,现行的中央定价目录是2001年国务院批准发布的《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规定对13种(类)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
自2002年以来,随着价格改革的不断深化,中央储备物资、化肥、电信基本业务资费等许多重要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已经由市场形成。目前,中央直接定价项目比2001年减少80%左右,政府定价范围也主要限定在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
此前,国家发改委价格司有关负责人曾表示,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市场经济体系的进一步完善,越来越多的商品和服务具备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条件,有必要进一步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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