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9日,大元股份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因公司未披露子公司世峰公司与北方矿业的关联交易、未披露与京通海之间的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等事项构成虚假陈述,中国证监会拟对公司予以警告并予以30万元行政处罚。
经查明,大元股份存在以下违法行为:首先,大元股份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托里县世峰黄金矿业有限公司2012年9月以4450万元出售6个矿权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托里县北方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矿业)的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但大元股份未在 2012年年报中如实披露。
其次,大元股份子公司北京大元益祥矿业投资有限公司2012年5月以996万元向北京京通海投资有限公司收购贵州黔锦矿业有限公司部分股权的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但大元股份未在2012年年报中如实披露。
中国证监会认定,大元股份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八条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证券法》、最高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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