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网约车这种新业态中责任主体进行定位与定性,是规范其发展的根本起点。10月10日公布的《关于深化改革进一步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作为运输服务的提供者,承担承运人责任。"同时,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中明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这一属性认定引发热议。部分网约车平台负责人表示,平台只是信息撮合的中介,在驾驶员和乘客之间搭建信息沟通、支付等服务的桥梁,只承担信息服务的责任。而不少专家指出,网约车平台所提供的服务在本质上就是运输服务,需要承担承运人责任。
从国际经验看,对网约车平台属性尚无定论
国际上发展约租车已有半个多世纪,对新兴的网约车,也有不少城市已厘清监管思路。以美国为例,美国46个州已制定新的网约车监管法规,仅有4个人口较少的州因没有相关服务,尚未立法。但必须看到,国际上如纽约、伦敦等约租车规模较大的标杆城市,近期正在对网约车法规进行检讨并探索新的立法,重点对网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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