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业绩承诺约束新股发行很有必要。这不仅不违背市场化的要求,反而有利于更好地用诚信原则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使投资者真正分享上市公司业绩成长的成果。
每当新股发行酝酿新一轮的改革,就有市场有识人士提出强化业绩承诺约束的建议。然而,这一合理的建设性意见却总是得不到积极的响应。如今,新股发行又停了,注册制也推迟了。如果目前所谓的“自我修复和自我调节”阶段,不妨也可以视之为新股发行由核准制过渡到注册制的重新审视和变革完善,那么,我们是不是又可以旧事重提,让业绩承诺给新股发行带来一点注册制的新气象呢?否则,又怎么对得起这个难得一见的“自我修复和自我调节”新时期?!
支持淡化新股盈利能力判断的说法美其名曰市场化,其理由便是所谓的美国经验。而据在美国律师事务所有过长期工作经历的业内人士表示,美国IPO不审也不行。同目前中国式行政审核的区别只在于,在提高审核流程、标准和预披露的透明度的条件下,美国证监会的官方审核重在“对格式”的形式审核,而是否符合美国证监会对招股说明书的内容和格式要求的审核鉴证责任则主要在相关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发行人律师、承销商律师。就披露不实的责任追究问题,在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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