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中国的医疗服务价格仍沿用上世纪90年代的定价标准。价格过低,导致医院和医生不能靠技术和服务获得收益,“以药养医”“以器械养医”,乃至过度医疗、动辄引导病人做“大检查”的弊病由此而生。理顺医疗服务的价格体系,是调整医院、医生和患者三方利益关系的关键所在。
10月21日,国家发改委价格司司长许昆林在国新办举行的发布会上表示,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指导意见已完成初稿,目前正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预计将于年底前下发。
同日,国家发改委公布新修订的《中央定价目录》。这是落实近日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重要举措。
根据《中央定价目录》,一般医药商品和服务定价已经取消,《中央政府定价目录》中只保留了特殊药品及血液的定价,这包括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最高出厂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以及公民临床用血的血站供应价格。地方政府定价一般只保留了一些公立医院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
现有医疗服务价格 未能体现技术劳务价值
医疗服务价格,指的是医疗机构对患者服务的医疗项目收费标准,包括门诊、住院、各项检查、治疗、检验、手术项目等等的收费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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