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有法定责任,不可在其位不谋其政、不司其责甚至刻意参与、策划造假。”
10月22日,最高法院发布2015年度十大经济行政典型案例,最高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李广宇介绍其中一起证券市场监管类案件的典型意义时称。
近年来,上市公司因违法信息披露、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行为遭受行政处罚的案件日渐增多。李广宇表示,为促进证券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证券监督管理机构需要不断加大查处力度。
最高法院公布的这起案件是周可添、魏达志、陈凤娇、何祥增四位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诉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案。
1993年起,宝安鸿基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鸿基公司)通过其他公司代持“皖能电力”“鄂武商A”和“昆百大A”等股票。 2007年3月,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出《监管关注函》,要求鸿基公司董事局核实并回复有关股价异动事项,同时针对媒体有关该公司法人股股票投资收益惊人的评述等事项报道,要求该公司刊登《澄清公告》并明确说明有关情况。时任鸿基公司董事局秘书发现,该公司年报中披露的法人股持股数量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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