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杭州10月29日消息(记者陈瑜艳 通讯员沈雁)记者今天从浙江省工商局获悉,今年3月起,浙江省工商部门对全省供用水、电、气企业格式合同文本进行审查。共审查供水、电、气企业816家,检查合同1122份,其中发现"问题"合同258份、不公平格式条款650条。
这些不公平格式条款包括扩大企业自身权利、免除企业自身责任、排除企业客户权利、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如在某《供水合同》约定:"用水人私自改变用水性质、或向他人转供水,未到供水人处办理变更手续的,用水人除补交水价差价的水费外,供水人有权中止供水。"
但依据《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40条,只有在盗用公共供水的、擅自转供公共供水的、未经批准擅自通过消防专用供水设施用水的,在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对其停止供水。供水人不具有私自停止供水的权利。因此,在合同格式条款中如此规定,涉嫌单方面扩大了供水人的权利,不符合法律要求,违反了合同公平原则。
同样,在某合同中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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