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月21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5号公布,2015年10月30日农业部令2015年第3号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家畜冷冻精液、胚胎、卵子等遗传材料(以下简称家畜遗传材料)生产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冷冻精液,是指经超低温冷冻保存的家畜精液。
本办法所称胚胎,是指用人工方法获得的家畜早期胚胎,包括体内受精胚胎和体外受精胚胎。
本办法所称卵子,是指母畜卵巢所产生的卵母细胞,包括体外培养卵母细胞。
第三条 从事家畜遗传材料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二章 申 报
第四条 从事家畜遗传材料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家畜饲养、繁育、治疗场地和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质量检测、产品储存、档案管理场所;
(二)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家畜饲养和遗传材料生产、检测、保存、运输等设施设备。其中,生产冷冻精液应当配备精子密度测定仪、相差显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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