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翔被公安部门带走后,泽熙投资的产品持有人担心,他们既不知晓也未参与违法活动,那由基金管理人违法行为带来的私募或公募基金收益是否该被追缴?
这个问题或许已有了现成答案。前段时间证监会表示拟行政处罚12宗案件,其中有吴某乐、深圳市某基金管理公司涉嫌合谋操纵“特力A”、“得利斯”股价案,证监会拟没收吴某乐的违法所得1.74亿、并处以5.21亿罚款,没收深圳市某基金管理公司违法所得1.47亿、并处以4.42亿罚款。深圳某基金管理公司的违法所得,笔者认为应该不是该公司自有资产的违法收益,而可能是公司所管理的基金资产的违法收益。也就是说,证监会不仅要追缴基金管理人为基金所获取的违法收益,而且还要对这些违法收益处以3倍的行政罚款,至于罚款到底由基金资产还是基金管理公司来承担一部分,还不得而知。
应该说,证监会对这个操纵案处罚是比较狠的,这彰显了监管部门从严治市的决心。无论公募基金还是私募基金,基金管理人受托管理基金资产,管理人收取一定的管理费、可能另外再加上一定比例的投资收益提成,基金管理人通过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为基金获取违法收益,大部分收益还是由基金份额投资人来分享,但正如不少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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