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采取哪一种金融监管模式,都要在不增加监管成本基础上进行;如果不顾监管改革成本,任意增加监管机构,盲目追求“高大上”金融监管模式,到头来都会得不偿失。
最近,中央公布的“十三五”规划建议提出“改革并完善适应现代金融市场发展的金融监管框架,实现金融风险监管全覆盖”等有关内容。这预示着金融监管新模式呼之欲出,这也是当前金融改革向纵深推进及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迫切需要。
在笔者看来,金融监管改革方式如何推进,监管模式如何选择,都不是最重要的;最重的应是确定好金融监管改革方向,只有方向准了,金融监管改革才不会走弯路,并减少监管改革成本,最终提高监管效率,发挥好维护金融秩序和确保金融安全作用。从当前看,金融监管改革应坚持“符合客观实际、实现协同一致、促进高效有序、降低监管成本”等四个方向。
符合客观实际,就是即将推行的金融监管改革既不能脱离我国金融业创新与发展现实、现有金融监管现状与监管能力,更不能超越现有金融监管法律框架,盲目照搬国外金融监管模式。我国目前金融业创新正处于发展初期,混业经营也才刚刚起步;而且,现有银行、证券、保险分业监管模式,主要存在信息分隔、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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