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汇发[2015]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发布实施后,新申请参加试点企业外债额度备案依据是36号文件吗?
答:36号文发布实施后,新申请参加试点企业的外债额度备案依据是36号文。对于36号文发布前,已经按照当时文件要求备案外债规模的,企业可不另行申请更改;企业申请更改的,外汇局按照36号文备案。
2.跨国公司申请外债额度时,应为净资产的1倍,还是可以在净资产1倍以下的任何金额?
答:36号文规定跨国公司外债总规模应小于(等于)净资产的1倍(同时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5%)。据此,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求,在该规模以下的任何金额内申请备案外债额度。已借未还的外债计入该额度。
3.36号文件规定跨国公司外债总规模应当小于(等于)净资产的
1倍,外汇局备案该规模后,净资产发生变化还需调整该规模吗?
答:跨国公司净资产增加超过20%的,经主办企业申请,外汇局可以根据企业申请为其调增外债总规模上限;跨国公司净资产减少超过20%的,外汇局应当为其调减外债总规模上限。主办企业原则上应于每年6月末之前通过主办银行向外汇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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