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税何时开征,如何征,开征后对筹集地方财政收入和调控房价到底有何效果,是一个阶段以来我国税制改革讨论的热点话题。笔者近期去我国台湾地区交流与考察海峡两岸的税收法制,深感台湾房地产税的征管经验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可资借鉴的样本。
台湾并没有设立专门的房地产税或物业税,与房地产相关的主要税种有房屋税、地价税和土地增值税三种。这与大陆的税种设置基本类似,只名称稍有不同。另外,目前大陆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只对商用地产征收,而台湾对所有房屋征收。
台湾的房屋税开征于1968年,是在房屋持有环节征收的一种税,其课税对象是地上的建筑及附属物,纳税义务人为房屋所有人或房屋实际管理人。不论自住住宅,还是商业房屋,每年都要缴纳,且不设起征点,没有免征额。住家用房屋税为房屋公告价值的1.2-2%(实际税率由各市县在此范围内自行确定),非住家用房屋(商业用)税率为3-5%,私人医院、人民团体等非营业用房为1.5%至2.5%。房屋公告价值相当于大陆的政府最低指导价,由市县不动产评价委员会每三年确定一次向社会公布。
地价税也是在土地持有环节征收的,属"土地占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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