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刘竹梅26日介绍,各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时,主动审查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以及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是否经过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并回答记者提问。
刘竹梅介绍,《解释三》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明确人身保险利益主动审查原则,防范道德风险。人身保险以人的生命健康为保障对象,防范道德风险责任重大。为防止他人为谋取保险金杀害被保险人,《保险法》第31条要求,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必须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第34条要求,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需要经过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
以上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避免被保险人因他人为其投保而遭受伤害,关系社会公共利益,直接影响合同效力。根据民事诉讼的基本原理,对于此类影响合同效力、关系社会公共利益的事项,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主动审查。
鉴于此,《解释三》第三条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时,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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