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只眼
司法机关既要考虑到群主在技术上的限制,也要具体区分微信群主要交流内容与非法传播内容的界限。
近日,浙江云和县法院判决了一起利用微信群传播淫秽视频的案件,群主因没有阻止群成员的违法传播行为,被认定为刑事共犯,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的共同犯罪。
微博群、QQ群、微信群等即时通讯工具,如今已成为自媒体时代的社交“圈子”,此类群又具有云储存、信息漫游和截图等功能,以微信群为代表的“圈子”文化逐渐成为网络传播的主流渠道之一。近年来,利用微信群等圈子进行的网络犯罪并不少见,包括网络诈骗、传销、暴恐、传授犯罪方法、传播谣言及传播淫秽物品等犯罪类型。不过,最终群主成为共犯的情况却不多见,这是因为,利用微信群的犯罪行为与群主建立、管理群的责任之间并没有直接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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