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证券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六条指出:“投资人以自己受到虚假陈述侵害为由,依据有关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的民事赔偿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依照本条规定,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之诉(以下简称“虚假陈述侵权之诉”)的提起需具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前置程序。
面临繁冗的行政处罚程序与漫长的刑事诉讼程序,另辟蹊径处理虚假陈述侵权之诉成为受害人需要考虑的问题。笔者将以上市公司发布虚假审计信息的虚假陈述侵权为例,探寻虚假陈述侵权之诉的新方案。
笔者认为,在涉及上市公司发布虚假的审计信息案件中,受害人可以通过提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业务侵权之诉来“迫使”被审计人(上市公司)进入民事诉讼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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