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银监局,各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
现将商业银行流动性覆盖率信息披露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12月17日
(此件发至银监分局与地方法人商业银行)
商业银行流动性覆盖率信息披露办法
第一条 为强化市场约束,提高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和《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适用流动性覆盖率监管要求的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披露流动性覆盖率信息。
第三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商业银行流动性覆盖率信息披露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经银监会批准实施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银行(以下简称高级法银行)应当按照发布财务报告的频率,在财务报告中或官方网站上披露流动性覆盖率信息。若只在官方网站上披露,高级法银行应当在财务报告中提供查阅上述信息的网址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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