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报讯 鱼龙混杂的家用医疗器械市场正在政策压力下得到肃清。北京商报记者昨日获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发布《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并将于2016年4月1日起施行。《规则》明确指出,医疗器械通用名称除符合规则规定的相应要求外,不得含有“型号、规格”、“人名、企业名称、注册商标或者其他类似名称”、“最佳、惟一、精确、排他性的词语”、“说明有效率、治愈率的用语”等9项禁止性要求。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表示,《规则》明确规定了医疗器械应当使用通用名称,通用名称应当符合医疗器械命名规则,否则今后将不予审批。出台命名规则,可以对目前产品名称中存在的词语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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