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盛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满足境内机构外币现钞业务的实际需要,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境内机构外币现钞收付管理办法》见附件。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地方性商业银行及外资银行。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下属分支机构。
文件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反溃
特此通知。
【附】境内机构外币现钞收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境内机构外币现钞收付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境内机构外币现钞收付是指境内机构发生的外币现钞的收娶提取以及相关的结汇和购汇等行为。
本办法所称境内机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等,外国驻华外交领事机构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除外。
本办法所称经办银行是指以境内机构为客户,负责审核并为其办理外币现钞收付业务的银行。
第三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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