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银监会会同工信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研究起草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28日公布。业内人士认为,《办法》具有几大看点,一是强调网贷机构的信息中介属性,而非信用中介;二是网贷机构将施行备案制,不设注册资金门槛;三是强调事中事后监管,但这一职责主要落地在地方金融监管部门。
强调信息中介属性
监管政策和体制缺失、业务边界模糊、经营规则不健全等被认为是网贷行业风险暴露频繁的重要原因。《办法》相对应做了较为明确的界定。
《办法》对网络借贷、网络借贷业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分别做了明确的定义。值得关注的点是,《办法》和此前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一致,明确将网络借贷定性为民间借贷,同时强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为信息中介,而非信用中介,因此其不得吸收公众存款、归集资金设立资金池、不得自身为出借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等。
考虑到网贷机构处于探索创新阶段,业务模式尚待观察,《办法》对其业务经营范围采用以负面清单为主的管理模式,明确了包括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提供担保或承诺保本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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