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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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3号公布)  第一条为加强对严重违法失信企业的管理,促进企业守法经营和诚信自律,扩大社会监督,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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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2015年12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3号公布)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严重违法失信企业的管理,促进企业守法经营和诚信自律,扩大社会监督,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严重违法失信企业,是指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规且情节严重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是指对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实施信用约束、部门联合惩戒,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四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指导、组织全国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包括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五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

  (一)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

  (二)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变更或者注销登记,被撤销登记的;

  (三)组织策划传销的,或者因为传销行为提供便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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