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心绣口】
对于大股东所持不允许流通的股份,可以采取协议转让方式退出,但协议受让方接手后不能在二级市场减持,只能坐享公司红利回报。
1月7日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1月9日沪深交易所发布关于落实《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相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笔者研究认为,减持新政可能仍存漏洞。
证监会《规定》对减持的实质性限制内容,主要包括四部分,一是第六条及第七条规定,违法违规的大股东、董监高在一定时期内不允许减持。二是第八条规定,大股东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提前15个交易日预披露。三是第九条规定,大股东在三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四是第十条规定,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的,股份出让方、受让方继续遵守第八条、第九条规定。
沪、深交易所的《通知》主要内容基本相同,其在证监会《规定》基础上有所补充的内容,一是大股东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5%。二是大股东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减持后持股比例低于5%的股份出让方、受让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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