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工作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工作规定》已经2015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修订,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5年12月31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工作规定
(200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五十三次会议通过2015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司法解释工作,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等法律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在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只能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司法解释。
第三条 司法解释应当以法律为依据,不得违背和超越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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