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网】1月11日全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工作会议中提出,2016年将设立中国信托登记公司,建立信托产品统一登记制度,信托市场基础设施建设将取得重大突破。
信托登记制度的期盼及困惑
从信托法律制度、监管和市场实践来讲,信托登记制度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信托登记制度主要是指信托财产登记,这是信托制度的核心基础。而广义的信托登记制度则既包括了信托财产登记制度,也包括信托产品、信托关系、信托行为的登记制度,以及信托受益权的登记制度。
首先从狭义的信托财产登记制度来讲,信托财产是信托制度的核心,只要是委托人合法的财产和财产权利,而非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都能成为信托财产。信托登记制度是大陆法系国家中普遍采用的特殊制度安排,核心功能是确立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概括讲,包括两层涵义:第一是作为财产所有权转让的对抗要件,实现对抗与委托人有关的第三人;第二是确立被转移财产是信托财产对抗要件,实现对抗与受托人有关的第三人。其中,第一层涵义中“信托财产所有权转让的对抗要件”与普通所有权转移的对抗要件相同,根据财产性质不同,在《物权法》、《民法》等普通法体系中进行了规定。如金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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