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黑龙江省政府下发《黑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标志着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正式启动。1月21日省政府召开会议进行专题推进。就此,记者采访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相关负责人,详细解读黑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政策。
关于改革范围。根据国务院《决定》和省政府《实施办法》的规定,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公益一类和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经国家备案同意,符合上述范围的驻黑龙江省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也纳入黑龙江省参保范围。对于分类改革中划分为生产经营类,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的事业单位,如此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此前没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按有关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这样规定与现行行政管理体制和经费保障制度是相适应的。另外还有两个群体:一是全省机关事业单位约1.7万名离休人员,国家规定不纳入这次改革范围,他们离休待遇的调整政策另行制定,资金由原渠道解决。二是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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