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工作,我们制定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反映。
财政部
2016年1月20日
附件: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工作(以下简称清查核实),真实反映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及财务状况,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是指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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