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的"转增"所得税缴纳,即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或注册资本,其个人股东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一直处在争议之中。
2015年11月底,国税总局发布了《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下称"国税80号文"),对企业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或注册资本的"转股"个人所得税征免问题做了进一步明确,也对市场各方观点有了最后的答复:非上市及非新三板挂牌企业以任何形式的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其个人股东均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虽然上市公司或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转增股本仍按现行有关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执行,政策并无变化,但国税80号文一出即在财税圈"炸开了锅"。在供给侧改革,致力于提升企业经营效率的大环境下,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并没有让各方的争论停息下来,也让李仁(化名)等中小企业主犯了难。
国税80号文"一锤定音"
自2005起,李仁运营着一家手机软件公司。2010年赶上了"信息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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