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企告食药总局推电子监管码的“民告官”一事历经半个多月的争论陷入僵局。原告养天和的代理律师王兴2月15日对财新记者表示,已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北京一中院)的行政裁定书,告知裁定“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王兴表示,会继续上诉。
1月26日,湖南养天和大药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养天和)一纸诉状投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北京召开新闻发布会,通告起诉国家食药总局。
起诉书称,请求确认被告国家食药总局强制推行电子监管码的行政行为违法;请求判令国家食药总局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被告国家食药总局所制定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中的多个条款进行合法性审查。
北京一中院2月5日下发行政裁定书不接受上诉主要原因是《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属于规章,具有普遍约束力,属于抽象行政行为,而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的审查对象只限于具体行政行为。
首先,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行政裁定书显示:“国家食药总局修订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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