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上月1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力推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之后,为全面营造科技成果转化良好环境,国务院3月2日又印发了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的技术转移和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等方面给予细化。
通知称,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打通科技与经济结合的通道,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可自主决定以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等方式,向企业或其他组织转移科技成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不需审批或者备案,并优先向中小微企业转移科技成果,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技术供给。对于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不上缴国库,扣除对完成和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和报酬后,应当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
对于科技成果定价,通知明确,应当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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