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规范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执法约谈工作,提高行政监管效能,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执法约谈工作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我部。
民政部
2016年3月16日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执法约谈工作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社会组织的事中事后监管,提高行政监管效能,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对发生违法违规情形的社会组织,可以约谈其负责人,指出问题,提出改正意见,督促社会组织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条 约谈应当遵循依法、合理、及时、有效的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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