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意见》采用了“探索”一词,体现了对医疗设备融资租赁现存问题的清醒认识和谨慎态度。在国务院出台《指导意见》的背景下,租赁公司从事医疗设备融资租赁的资质要求和医疗机构融资采购大型医疗设备的监管是否会获得实质放松,还有待相关部门和地方根据《指导意见》制定细则和配套规定。
3月11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就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提出了若干新政策。其中,《指导意见》明确提出:“探索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与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合作,为各类所有制医疗机构提供分期付款采购大型医疗设备的服务。”对于医疗设备融资租赁行业而言,这无疑是一个利好消息。
而去年9月份,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出“根据融资租赁特点,便利融资租赁公司申请医疗器械经营许可或办理备案。”
金杜律师事务所银行与融资组认为,本次出台的《指导意见》,从侧面肯定了融资租赁在各类所有制医疗机构采购大型医疗设备业务中的积极作用,无疑会对加深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医疗机构与租赁公司的合作,推动医疗设备融资租赁行业的健康发展产生积极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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