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教育督导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教育督导部门:
《高等职业院校适应社会需求能力评估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第3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学校填报数据时间和登录网址另行通知。
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3月14日
高等职业院校适应社会需求能力评估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推动高等职业院校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深化办学机制和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高等职业院校适应社会需求能力和水平,依据《教育督导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估目的
全面了解高等职业院校办学情况,引导高等职业院校充分发挥办学主体作用,加强内涵建设,促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激发学校办学活力,提高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能力,更好地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适应行业发展需要。
第三条 评估原则
(一)统一标准。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制定评估指标和标准,并按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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