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中国基金业协会(简称“协会”)颁布一系列自律规则,包括《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办法》、《私募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简称“募集管理办法”)、《私募基金内控指引》等,投顾业务、托管业务、外包业务等规定都在制定或修订中,不仅形成了规范私募发展的自律体系,还提供了一套完整专业、具有操作性的业务标准。除了一系列办法,2月5日,协会还颁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简称“2·5公告”),规定登记备案必须由法律机构出具详细专业的法律意见书,并报送协会审核,从引入第三方法律机构的角度,对私募进行规范。
上述文件互相呼应,从自律、监管、市场制约的多元角度,形成一套“组合拳”,落在私募专业化和规范化发展上,对私募行业影响深远。例如“2·5公告”中要求律所对14个事项逐步尽调并发表意见,包括制定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具有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外包服务需签署基金外包服务协议等等,在募集管理办法中,从募集环节也进行了规定。从表面上看,这些严格要求增加了运营 ...
全文地址:https://bbs.pinggu.org/thread-3814337-1-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