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泰集团:未及时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2016年4月20日,安泰集团发布《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中国证监会山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经查明,安泰集团公司、时任公司董事长李某、副董事长、总经理李某、财务负责人赵某、董事会秘书郭某及其他相关董事与独立董事等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截至2014年6月30日,上市公司安泰集团被关联方山西新泰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泰钢铁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余额共计12.20亿元;被关联方山西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泰房地产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余额共计25.64万元。截至2014年9月30日,安泰集团被关联方新泰钢铁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余额共计15.16亿元;被关联方安泰房地产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余额共计25.64万元。但是,在安泰集团2014年中期报告、第三季度报告中,未能及时、准确地披露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
安泰集团及相关负责人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行为。
对安泰集团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时任安泰集团董事长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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