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网讯 近日,就《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城市住宅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问题,我国著名民法学家梁慧星撰文,回顾了《物权法》起草中关于“自动续期”规定的立法讨论过程,并强调了解决问题的路径。
据经济参考报5月3日报道,梁慧星,是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曾任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第十一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合同法》起草组组长,《物权法》、《侵权法》、《民法典》起草组核心成员,中共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物权法》专题讲座主讲人。
他回顾介绍,城市住宅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问题,在当时立法过程中经历了几步变化,从三次审议稿“期满申请续期,续期付费”,到四议稿“自动续期,续期付费由国务院规定”,再到最终“自动续期,付费留待将来慎重研究”。他特别指出,“慎重研究”的研究主体,是指立法机关即全国人大常委会自身,而不是国务院或者别的机关。
三议稿:土地续期要申请并付费
梁慧星在文中回顾介绍,物权法草案第一、二、三次审议稿,均无关于住宅用地使用权期满“自动续期”的规定。此项规定,是四次审议稿所创设,至六次审议稿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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