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对税目的差异化选择与处置,源自增值税的导引,但也使其深度依附于增值税。增值税的任何变动,终将拷问消费税的应变能力和税制立场。
上世纪90年代以来,虽消费税并非中国税制改革的重心,但消费税领域的每一次变革都引起不小的纷争。不管是十年前的消费税扩围、燃油税改革,还是2014至2015年岁末年初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三度调整,无不将消费税推至风口浪尖。
伴随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全面铺开,变革身为增值税辅助税种的消费税,进而驰援与对接增值税,乃至关联税制的整体升级是为关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调整消费税征收范围、环节、税率,把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及部分高档消费品纳入征收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再次明确“完善消费税制度”、“将一些高档消费品和高消费行为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
如此决策,形式上看既符合了消费税立法的本体属性,又承袭了消费税变革的传统做法,可谓对症下药。然揭开形式之维,尚需深思:消费税制调整究竟有无规律?调整税目、变动税率的标准和要求到底是什么?在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时代,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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