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促进消费品工业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更好满足群众消费升级需求等工作。会议决定,建立企业黑名单、惩罚性巨额赔偿等制度,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严打假冒伪劣,防止劣币驱逐良币。
所谓惩罚性巨额赔偿,是指在消费品领域,针对有重大影响或主观故意的作假施害行为,要求行为人赔偿数额远远超出实际的损害数额。相较于我国过去在民事责任等方面多为补偿性赔偿,惩罚性条款较少较轻等现实,出台“惩罚性巨额赔偿”制度,无疑会让消费领域的施害者付出倾家荡产的惨痛代价,这会对社会起到警示作用,防止劣币驱逐良币,维护消费市场秩序,强力保护消费者利益。问题是,这一美好愿景如何才能尽快有效落地呢?
事实上,关于惩罚性赔偿制度,我们现有的法律法规等制度已经有了较好的开端和尝试。 比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食品安全法》中也明确: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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