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记者独家获悉,监管层于近日下发“八条底线”禁止行为细则征求意见。与2015年3月份公布的版本相比,最大的变化在于新细则对资产管理计划杠杆倍数进行了严格的限制;同时再次重申不得为配资提供便利。
这份《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落实资产管理业务“八条底线”禁止行为细则》(征求意见稿)(下称《细则》)目前仅向部分机构征求意见。虽然此前监管也就“八条底线”做过多次规范及指导,但此次《细则》为2015年3月份后首次以文字版形式下发正式征求意见稿。
股票类杠杆倍数不得超过1倍
此次《细则》最大的改变在于对资管计划杠杆倍数的限制。
第八条中规定:“资管计划不得违背‘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基本原则,直接或间接对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优先级份额认购者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资管计划不得违反杠杆设计与风险收益相匹配的原则。”
《细则》同时明确,股票类、混合类资产管理计划的杠杆倍数不得超过1倍;为管理符合规定的员工持股计划设立的股票类资管计划杠杆倍数不得超过2倍;期货类、固定收益类、非标类资管计划的杠杆倍数不得超过3倍;其他类资产管理计划的杠杆倍数不得超过2倍。
与此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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