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在其过去公布的《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监管问答(二)》第4项中规定:“最近一期财务报告截止日后,发行申请核准前,发行人发生可能影响发行条件或偿债能力重大事项的,应当及时报告,说明是否影响发行条件,或补充披露相关事项及其对偿债能力的影响。”
那么,发行人对重大事项如何进行报告或披露?对于未及时报告、披露或进行相关核查的,证监会将如何处理?
近日中国证监会做出了下述的表态:
“重大事项”参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执行,此外,其他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原则上包括但不限于:一是发行人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券;二是发行人发行债券、其他债务融资工具募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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