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间债市的多起违约事件,都暴露出主承销银行或存在尽职调查不到位、信息披露不及时的问题。5月中旬违约的春和集团短期融资券“15春和CP001”是最新例子。
财新记者获悉,近日“15春和CP001”全体债券持有人向银行间债市交易商协会(下称交易商协会)致函,投诉“15春和CP001”主承销商工行未能勤勉尽责,信息披露不及时,认为该期短融发行项目的尽职调查工作不彻底、未能督促发行人春和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春和集团)及时充分披露有关信息。
一位交易商协会人士亦向财新记者证实,“投资人已经书面反馈给协会,协会正在逐步调查。”
对于投资者的质疑,工行金融市场部有关人士则回应财新记者称,“发行人是第一信息披露责任人,主承销商只是对发行人起督导作用,主承是否落实督导责任,应由交易商协会作出判定;在工行对春和短融违约事件的内部评估中,工行的尽职调查和信息披露是合规和合乎程序的。”
上述交易商协会人士告诉财新记者,如果是主承销商口头表示及时督导发行人,在协会的调查中,是不予采信的;除非有明确的电话记录、邮件记录、信函记录,而且是双方都有,协会要查其工作底稿;至于主承销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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