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三板挂牌公司权益分派个人所得税股息红利差别化适用政策的解读
2015年度新三板挂牌公司的年报已经纷纷披露,伴随而来的挂牌公司权益分派也进入高峰期,本所律师结合相关法律法规、业务问答及新三板公司权益分派的相关案例,对新三板挂牌公司在权益分派中涉及的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适用进行了梳理并总结如下。
一、挂牌公司股东个人所得税差别化适用标准
2014年6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联合下发《关于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48号)(以下简称“48号文”),对挂牌公司股东实行差别化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进行了规定,股权登记日在2014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的挂牌公司派发股息红利的按照48号文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个人持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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