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认定内幕信息形成时间,关键是要准确理解和把握内幕信息的本质特征。根据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内幕信息主要有两大特征:一是重要性,二是秘密性。重要性是指该信息对一般投资人的投资判断具有重大影响,足以使特定的证券、期货交易价格发生变动。秘密性是指该信息尚未公开,尚未被证券期货市场的投资者所知悉。
考虑到我国证券、期货市场尚处于起步发展阶段,被动型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从事内幕交易或者泄露内幕信息的情形又十分复杂,实践中难以准确把握,出于审慎起见,目前对被动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一般不追究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刑事责任。值得强调的是,如果被动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与传递信息的人员具有犯意联络,则可能构成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共犯。
对于利用专业知识判断出重组对象的人员是否认定为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关键要看该类人员在利用专业知识判断时有否依据因职务行为获取的信息。对于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不论其是否利用专业知识掌握了内幕信息的内容,原则上只要其判断时依据了因其职务或工作获取的信息,就应当认定为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否则,就给证券、期货领域中具有证券、期货专业的人员开辟了一条绿色通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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