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0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简称“问答(十)”),规定外商独资和合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如要在中国开展二级市场私募业务,不得通过境外机构或者境外系统下达交易指令,且需先做好管理人身份登记。研究人士和海外私募认为,此举将推动国内私募的规范发展,同时,考虑到QDII额度紧张,预计外资私募要发行出海产品会比较困难,可能海外资金投资A股的产品将先行。
根据问答(十),外商独资和合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应当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如实提交各类信息,包括目前由中国律所出具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如果材料完备,基金业协会将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
同样在基金产品募集完后,也应当及时履行备案手续,按时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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