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法修改在即 四类金融公司应纳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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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我国存在一些与商业银行特征相似的金融机构,它们能吸收特定存款,从事贷款发放业务,且以自身信用承担偿付责任,但不具有结算支付资格。这类金融机构主要包括财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金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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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法修改在即 四类金融公司应纳入

  当前,我国存在一些与商业银行特征相似的金融机构,它们能吸收特定存款,从事贷款发放业务,且以自身信用承担偿付责任,但不具有结算支付资格。这类金融机构主要包括财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下称“四类金融公司”)。

  如今,《商业银行法》修改在即,完善四类金融公司法律制度势在必行,但四类金融公司的法律定位不能完全等同于商业银行,需在法律上进行差异化管理。

  与商业银行业务相似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四类金融公司获得较大发展,截至2014年,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总资产规模分别已达到5万亿、1.5万亿、5000亿元、1000亿元左右。

  在资产规模上四类金融公司不足10万亿元,而商业银行总资产规模已超过150多万亿元,四类金融公司不及商业银行的10%。但四类金融公司和商业银行一样,都是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且增长速度较快。以财务公司为例,近3年其从非金融机构及住户吸收存款的增速保持在30%左右,对外贷款的资产规模增速保持在40%以上。这说明,四类金融公司是我国存款市场和贷款市场重要的成员,具有显著的“类商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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