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快讯 今日上午,国家工商总局在其官网公布《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要求,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标明“广告”,使消费者能够辨明其为广告。
其中,互联网广告的定义第三条,明确包括了“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付费搜索广告”。同时规定,付费搜索广告应当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
此前,百度竞价排名等业务一直充满争议,公众普遍认为是“广告”。而此前部分法院判决的结果,则认为搜索结果竞价排名是“信息检索”服务,而非广告服务。
该《办法》第三条,对互联网广告进行了定义:“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广告,是指通过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其中第三项是:“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付费搜索广告”。明确把付费搜索列入广告范围。
此次《办法》施行后,竞价排名等付 费影响搜索结果的服务被明确定义为广告服务。百度等搜索服务提供商必须为它的推广内容负责。
对于此次对付费搜索结果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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