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家出台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后,地处南方的广州市已经率先落实了这一政策,并要求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不得从事对外经营活动,事业单位对外投资100万元以上需报市政府审批。
7月11日,广州市政府常务会议原则通过新修订的《广州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其中重点对行政事业单位自用资产、对外投资资产和出租出借资产等三方面进行了规范。
今年1月份,国家财政部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规定各级行政单位不得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不得以任何形式利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对外投资。各级事业单位不得利用财政资金对外投资,不得买卖期货、股票,不得购买各种企业债券等。
广州市出台的《办法》在国家规定基础上将管理范围扩大至“行政单位和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即:行政单位和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和从事经营活动。同时新增规定,事业单位应在保证单位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严格控制货币性资金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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